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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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关系出现纠纷时如何处理?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希望能帮到你。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1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320,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2、):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无故扩大上诉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号203(204)室房屋结构图就认定该过道为公共通道判决拆除,有违客观事实,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解决相邻纠纷。上诉人所占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结构图来看,此通道仅上诉人一

3、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无法使用。但因为该房原为厂房,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该通道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部分。上诉人占用该通道也是逼不得已,是因为被上诉人的204室卫生间漏水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诉人占用通道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  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203室北面防盗门与被上诉人204室北面防盗门现相邻较近,双方同时开启时互相有影响。上诉人认为这个相互影响不是上诉人占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如果上诉人没有占用通道,只要被上诉人的204室正常开门,就会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上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203室和2

4、04室都把门改装成向内开,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没必要判决上诉人拆除通道建筑。  2、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通道有专有权。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2  原告:何xx,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xx区xx镇xx街71号2-1。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xx区xx镇xx街101号2-1。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搭建的棚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

6、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系相邻关系,两家居住均为二楼,二楼之间有一采光井,高度为2.3米,被告李XX在自家凉台边搭建宽的棚屋,占用采光井宽度1.5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何xx家的通风、采光造成很大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何xx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未果。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

7、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搭建的棚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x月x日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3  上诉人:杨xx(一审原告),女,19xx年1月生,x族,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路40号。  被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男,19xx年x月生,x族,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镇南门街12号。  上诉人因物权确认及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xx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

8、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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