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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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残联,各县(市、区)财政(税)局、残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3]111号)和省政府批准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请示》(粤人社报[2013]25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要求,现就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

2、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标准2014年至2017年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其中残疾人生活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100元/年·人提高到6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1800元/年·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014年从现行补贴标准600元/年·人提高到1200元/年·人,2015年和2016年提高到1800元/年·人,2017年起提高到2400元/年·人。各地已实施残疾人补贴或相应救助制度的,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二、

3、补贴范围(一)残疾人生活津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必须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包括以下五类人员: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4、障标准的城乡残疾人(包括农村五保对象)、残疾军人;5.残联、民政及社会单位集中托养(供养)的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军人。(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重度残疾军人。三、资金安排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各级财政按规定从一般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解决。省财政根据人均财力水平和

5、补助对象人数,将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县(市、区)划分为三类补助地区分别按50%、60%、70%的比例给予补助;珠三角地区自行解决。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1/3,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计提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3。省补助办法(包括补助比例和分类地区)适用期限为2014—2017年。从2014年起逐步提高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省政府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心残疾人生活的重要体现,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应由地方财政负责的资金筹集到位,并按规定尽快将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

6、疾人和残疾军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本级的残疾人补贴资金。四、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发放(一)申报。省残联会同省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前布置、组织补贴资金申报,申请享受残疾人生活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通过居(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

7、(街道办事处)提出申报。残联、民政和社会单位等集中托养(供养)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由集中托养(供养)单位统一向同级残联申报。(二)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

8、(市、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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