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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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1.我国旅游法规特点:⑴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统一;⑵效益性与干预性相一致;⑶灵活性。2.旅游法规、旅游政策和旅游职业道德:⑴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的关系:旅游政策是制定旅游法规的依据和“灵魂”,旅游法规要体现党的旅游政策的基本精神,对旅游法规起着指导作用。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它是实现旅游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两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a.不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b.实施保证同;c.表现形式不同;d.确定性不同;e.稳定性不同。⑵旅游法规与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本质上是

2、一致的,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是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31-旅游法规旅游职业道德确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社会舆论确立表现形式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一般社会意识,存在于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观念,内心信念中和社会舆论着重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及其后果旅游从业人员的内心世界的善良和高尚3.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⑵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⑶平等互利原则;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⑸兼顾旅游法规各

3、主体利益的原则;⑹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⑻全面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4.旅游法规的作用:⑴规范作用:引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⑵社会作用:宏观调控、微观调控。-31-5.旅游法律规范:旅游法律规范是构成旅游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主体的行为模式的明确规定。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具体规定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分类:⑴根据行为模式分类: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⑵根据

4、不同强制程度分类: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⑶根据确定性分类: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6.旅游法律关系: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构成要素:⑴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⑵内容:由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⑶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旅游法律责任: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5、。特征:-31-⑴强制性;⑵综合性;⑶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样性。8.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合法;法人成立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能力知道法人终止时才消失;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它组织。⑵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要有过错;a.故意;b.过失⑶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⑷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⑸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9.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⑴行政责任

6、:旅游行政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扣留或者吊销证书及营业执照。旅游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产看、开除等。-31-⑵民事责任;⑶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10.目前,最常见的旅游企业法人犯罪类型主要有:走私;制造销售伪劣商品或假冒商标;偷税、漏税、骗税、行贿、受贿等。-31-第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1.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

7、务的协议。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⑴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⑵内容: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⑶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2.旅游合同的订立:⑴原则:必须遵守国家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的原则;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原则。⑵程序:要约就是订约提议;承诺,就是接受订约的提议;⑶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

8、争议的方法。3.格式条款:-3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⑴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⑵格式条款无效:a.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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