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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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主编部门: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8〕56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规范》GBJ122—88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

2、8年4月13日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全国声学标准化委员会归口组织,具体由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编制的。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调查研究了国内有关单位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收集并分析了国外同类测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对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验验证工作,提出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召开了座谈会,经反复修改提出了送审稿。经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筑声学分委员会讨论同意,最后,由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四章及二个附录。内容包括:测量条件、生产环境的噪声

3、测量和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      在本规范施行过程中,希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陶然亭路儒福里41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1988年3月18日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工业企业所有生产环境和非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方法,便于对工业企业噪声进行评价和控制设计,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环境、非生产环境与厂界的稳态噪声和除脉冲噪声以外的非稳态噪声测量。  第1.0.3条工业企业噪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

4、的有关标准规范。第二章 噪声测量条件第一节 测量仪器  第2.1.1条噪声测量,应使用2型或性能优于2型的声级计或性能相当的其它声学仪器。测量等效A声级应使用积分声级计;无积分声级计时亦可使用上述声级计。噪声测量所用仪器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与测试方法》的规定;积分声级计,应符合IEC804—85《积分平均声级计》的规定。  第2.1.2条噪声测量前后必须对声级计进行声校准,若前、后两次校准值相差等于或大于2dB,测量值无效。校准用的声压级校准器,应按JJG176—84《声压级校准器试行检定规程》的要求定期检定;声级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噪声源》定期检定

5、。     声学测量及校准仪器每2年至少检定一次。第二节 测量的量  第2.2.1条稳态噪声应测量A声级,需要时可测量C声级。  第2.2.2条非稳态噪声,应测量日等效A声级。第三节 读取测量值的方法  第2.3.1条测量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一次测量应取5s内的平均读数。  第2.3.2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使用声级计“慢档”时间特性,并应根据噪声变化特性确定测量时间,在测量时间内测得的数据,应能代表日等效A声级。对周期性变化的噪声,测量时间应等于噪声变化周期的整数倍,最短不得少于一个变化周期。     使用非积分声级计测量等效A声级时,应按附录二的规定取值。 第

6、四节 环境条件  第2.4.1条室外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风速等于或大于6m/s时,应停止测量。  第2.4.2条测量过程中,应避免或减少振动、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干扰。第三章 生产环境的噪声测量第一节 设备运行状况  第3.1.1条噪声测量时,生产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维持运行状态不变。第二节 测点位置  第3.2.1条测点的选择,应能切实反映车间各个操作岗位的噪声水平。  第3.2.2条在按工艺流程设计的厂房、车间内,或工种分工明显的生产环境,测点应包括各工种的操作岗位与操作路线。  第3.2.3条在工种分区不明显的车间,测点应选择典型工种的操作岗位。 

7、 第3.2.4条在需要了解车间其余区域噪声分布时,可在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而经常活动的范围,如通道、休息场所等处选择噪声测点。  第3.2.5条在测点上传声器,应置于人耳位置高度。测量时,传声器应指向影响较大的声源;若难于判别声源方位,则应将传声器竖直向上。 第三节 噪声测量记录  第3.3.1条工业企业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宜按附录—附表1.1所列内容填写。  第3.3.2条需要时,生产环境噪声测量应给出车间噪声分布图。 第四章 非生产场所的噪声测量第一节 非生产场所的室外噪声测量  第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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