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力救济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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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力救济制度探析【内容摘要】在法治社会,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有赖于公力救济的帮助去解决冲突和纠纷,但作为公力救济的补充,私力救济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通过对私力救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的研究,将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进行比较。提出本人对私力救济方面的一些观点,为完善我国救济体系提供新的思路,使私力救济制度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公力救济私力救济救济体系私力救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人类社会最早也是最原始的救济方式之一。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分配的不均匀出现了阶级,阶级与阶级之间,本阶级之间的各种利

2、害冲突的发生,迫使人们需要想方设法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于是,私力救济便应运而生。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私力救济与国家的诞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通过行使公权力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使人们意识到公权力和私力的运用的区别,从而才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不同的救济名称。一、私力救济内涵及特征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人在权利遭受到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依靠自己的力量采取合法手段捍卫自己被侵害的合法权利的应急措施。其特征包括:(一)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私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和实力行使

3、救济权,即人们以自身的暴力对抗行为来制止不法侵害,“以恶去恶”。如果对抗失败,私力救济未达到目的,再请求公力救济。12如果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二)从行为保护的客体来看正当的救济保护必须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非法侵害(包括危险),可以行使私力救济;对于正当的免责行为和合法执行的公务行为,则不得行使。侵害非法权益,俗称“黑吃黑”,则根本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也谈不上私力救济。(三)从行为的主观条件的要求来看私力救济必须出于救济的目的和救济的认识。因为行为人做出行为时的心里状态可以决定他的行为目的是否归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如果行

4、为人不是出于救济的目的,而是想利用救济之名行侵权之实,那么就不能认为是私力救济,而应是侵权行为。(四)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私力救济就是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纠纷外主体介入纠纷并充当纠纷的第三方,纠纷过程就从冲突阶段过度到争议阶段,此时的纠纷解决方法主要有审判、仲裁和调解三种,它是对应着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因此,私力救济是不能有第三方以中介名义介入的。(五)私力救济的过程应当是非程序性为维护社会秩序,国家设立了各种解决纠纷的程序,最典型的就是司法程序。而私力救济是当事人不通过法定的程序自己解决纠纷。二、私力救济的价值(一)私力救济能补充公力救

5、济调控范围和调控手段之不足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演进体现了文明进步,但国家资源和能力有限,公力救济无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因此也不必完全排斥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也不可能取代公力救济,它只在一定范围12内发挥补充替代功能。社会纠纷纷繁多样,即使在当今发达的西方国家,国家没有也不可能包揽纠纷的解决权,如涉及到家庭关系的配偶、婆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纷,显然公力救济是不可能加以解决的,即使强制加以调整,也难取得令各方满意之效果。大多数纠纷能够给予公力救济,但取得的社会效果值得思考,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为例,公力救济更注重财产性的赔偿,对精神、感情方面的

6、损害不予考虑或考虑较少,也许当事人诉诸法院就为了“挣回脸面”,并不在于财产赔偿的多少。此情况下,由私力救济来解决,当事人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协商解决,双方的满意度会更高,双方对结果更有成就感。因此,在现代社会私力救济仍有其存在的价值,是公力救济不可或缺的补充。(二)私力救济体现了民权思想,符合市民社会的自治理念在强调“以人为本”、“权利本位”的今天,强调重视每个个体的权利,意在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与扩充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每个人都应当成为自己的主人,既包含权利应平等地赋予每个人,也包含人人都要去参与权利的运行,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实现自我保

7、障,只有当个人的力量不足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时,需要国家保护时,公力救济才成为必要。在公力救济的调控范围之外,私力救济的介人,有利于社会纠纷的解决,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在公力救济的过程中私力救济的充分介入,使裁判更符合当事人之意志,增强司法的权威性与说服力,体现了民权思想和自治理念。(三)私力救济符合当今纠纷解决的效率原则12通过提高司法效率来解决日益增加的社会纠纷毫无疑问为一种好的方法,但是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与社会纠纷的大量涌现是一对不可回避的矛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冲突与纠纷大量发生,一味考虑加大立法、司法、执法(即加强公力救济)的思路应该引起我们

8、的思索,要考虑是否还有其它解决纠纷的途径,私力救济无疑是我们必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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