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实施及中国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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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措施实施及中国应对之策[作者简介]秦玉娈(1970-),女,河北深泽人,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摘要]Wm框架内的保障措施是WTO授权各成员方在一定条件下用以保护和调整本国境内产业,避免大量进口冲击的安全阀之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保障措施协定》和外国实施保障措施的现状,中国应尽快建立预警机制,积极介入调查过程,充分利用磋商机会,利用保障措施条款和Wm争端解决机制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关键词]保障措施;实施原则;实施条件;对策[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

2、3890(2006)06―0029-04保障措施是指在公平的贸易状态下,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免受严重损害而对出口国采取的一种临时贸易救济措施,一般包括限制进口或增加关税,也可同时并用。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报复性关税不同,不论是否存在任何不正当贸易行为,均可对出口方实施该措施。一、保障措施的实施原则(一)非歧视性原则11WTO《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保障措施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不论其来源。这一规定对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和非歧视性的争论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是WT

3、O最惠国原则的具体体现。但第5条允许有两个例外,一是保障措施委员会如果认为从某成员的进口在代表时期内相对于进口增加总量不成比例时,可以违背非歧视性原则有选择地分配配额。二是根据GATT其他规定的措施可以不受这一约束。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承担选择性保障条款,可以歧视地实施保障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措施的选择性实施开了方便之门,在实践操作中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中国就因在相关问题上的人世承诺承担了选择性实施的风险。可见,真正实现WTO的自由贸易的精神,只有靠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二)适度保护原则保

4、障措施在推行贸易自由化方面起着“安全阀”的作用,一方面,它作为正常贸易条件下允许采取的一项贸易救济措施,在本质上起着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了关税限制的适当性和数量限制的适当性。另外,该协议还对关于时间的适当性问题、保护强度的递减性问题、保护的再次适用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这充分说明保障措施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竞争,避免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贸易壁垒。11(三)补偿原则保障措施在结果上讲求利益的平衡,要求采取进口措施的进口方给予出口方补偿,并赋予其报复措施,这充

5、分体现了保障措施在经济利益上的妥协性。成员方为实施保障措施而达成的协议,事实上是双方在经济力量上博弈的结果。这项措施对进口方而言,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经济代价甚至政治代价。综上所述,保障措施立法原则的建立,充分体现了保障措施临时性、有限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在本质上体现了WTO的倡导的公平竞争立法精神,但在实践中,由于贸易保护主义现实的存在,成员方往往在该措施行使的具体条件中偏离和规避法理原则和措施,人为地制造贸易壁垒。二、从美国钢铁案谈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112002~3月5日,美国总统依据美国“201条款”发布命令,

6、宣布对10类进口到美国的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除了与美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加拿大、墨西哥、以色列等国家以外,该保障措施对所有向美国进口钢铁制品超过市场份额3%的国家和经济体实施。在措施实施后,所涉成员国等WTO成员方共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指控,指控美国违反了WTO有关《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要求成立专家组对争议加以解决。专家组于2003~7月11日作出报告,裁定美国的保障措施事实上使得申诉方根据WTO相关协议本来应当享有的利益被剥夺或者受到了减损。美国对专家组的裁定不服,于2003~8月提起上诉,上诉机构报告基本

7、上维持了专家组的原裁决。据此案例,笔者将对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进行分析。(一)不可预见的发展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在WTO《保障措施协定》明确规定的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并没有提及“不可预见的发展”。但是众所周知《保障措施协定》来源于GATT第19条。各缔约方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存在不同看法。但是,早在韩国奶制品案及阿根廷鞋类案中,

8、上诉机构便已明确,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必须理解为代表了不可分割的必须联系在一起考虑的一揽子权力纪律。因此“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可作以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作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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