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

ID:12906193

大小:17.84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19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_第1页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_第2页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_第3页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_第4页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xx市地名管理办法 .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xx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xx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河、湖等地形实体名称,其他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和村、社区(居民区)名称; (三)各类经济区域名称; (四)城市、自然镇、自然村、片村、住宅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的广场、街、路、巷、弄、区片等名称; (五)铁路、公路、航道、隧道

2、、大中型桥梁、立交工程、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水闸、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电设施名称; (六)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 (七)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地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地名管理的日常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民政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经济开发区、振东新区等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办的指导。 发

3、展计划、公安、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文化体育、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机构的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采取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对外交往服务。 第三章地名命名和更名 第六条地名命名和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新建、改建的城镇街巷、居住区的命名要实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二)符合城乡总体规

4、划要求,一地一名,名地相符;地名通名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 (三)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含义健康,用字规范; (四)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在办理命名、更名工作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五)一般不用人名、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命名地名; (七)派生地名一般应当与主地名相统一。 第七条下列范围内的地名不得重名(号)并避免同音: (一)本市范围内的镇(乡)、街道、铁路站、长途汽车站、货运枢纽站、码头(轮渡站)、渡口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所列地名; (二)本市任何一个社区(居

5、民区)、村名称和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列地名; (三)本市任何一个镇(乡)、街道范围内的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农、林、畜、渔点等名称; (四)本市任何一个城镇范围内的居住区、广场、街(路)、巷(弄)、区片、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名称; (五)本市任何一个居住区、一条街(路)、巷(弄)范围内的门牌号。 第八条下列地名应重新命名: (一)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地名; (二)极为庸俗或者带有侮辱性含义的地名;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地名。 第九条地名冠名可以有偿使用,但须从严控制,规范管理。 第四章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6、下列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 (一)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名称; (二)嘉兴市级以上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纪念地、古迹、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 (三)铁路(线、站)、高速公路和县级以上公路、航道、码头、河堤等名称; (四)重要的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确需以人名命名的地名; (六)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第十一条下列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批: (一)社区(居民区)、村名称,自然镇、自然村、片村等名称,由镇(乡

7、)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振东新区)上报; (二)城镇内的街(路)、巷(弄)、居住区、区片等名称,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振东新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上报; (三)辖区内的住宅区、广场、公园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上报。 第十二条门牌号码由地名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编制、设置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住(驻)户,都应当为建筑物申领门牌号码。门牌用户原则上向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申领。 第五章地名标准化与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三条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授权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的汉字书写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