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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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实现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公司组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公司是指: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按照约定条件将已经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派遣至公司,公司在特定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员工的用工方式。第三条【权利义务划分】劳务

2、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享有并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公司与被派遣员工之间无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享有并承担用工单位的法定权利义务,负责被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和考核等。劳务派遣单位与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第四条【基本原则】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用工,同工同酬。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被派遣员工,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员工与公司

3、同类或者相近岗位的员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17(二)科学评估,严格控制。劳动合同用工是公司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必须科学评估、严格控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及用工数量。(三)加强合作,管理过程。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涉及公司多个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对劳务派遣用工的全过程管理。(四)年度评估,效率至上。公司对用工部门的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将影响次年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及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第五条【内部职责分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

4、总体规划的制定部门,也是总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政策及总体规划的落实部门,也是分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财务精算企划部门、物控部门和法律部门、用工部门是劳务派遣用工整体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用工部门是本部门被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部门。各部门的具体分工见附件一。第六条【岗位清单】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以及用工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劳务派遣岗位清单”(见附件二)。未列入“劳务派遣岗位清单”的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总公司人力资源

5、管理部门在确定辅助性岗位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将岗位公示。第七条【罚则】17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公司有权依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罚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章劳务派遣用工计划第八条【用工计划制定】用工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任务计划,重点依据劳务派遣岗位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制定劳务派遣岗位的人员编制数量以及人力成本预算。用工部门应当在制定年度计划预算时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用工计划。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机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上

6、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第九条【新增用工需求】总公司用工部门或分公司临时增加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须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核定与下达】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总公司用工部门、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年度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预算沟通测算,核定详细的人力编制及人力成本预算,并将最终核定的编制及成本预算报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批确认后下达。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计划进行核定时,应当参考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评价结果,同时应当确保使用的被派遣员工数量不超过用工总量的10%。总、分公司用工部门当年的劳务派遣实际

7、用工数量及费用支出,必须在年初下达的编制预算范围之内执行。第三章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17第十一条【工作小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用工部门、财务精算企划部门、物控部门和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组建工作小组,开展劳务派遣供应商比选、商务谈判、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第十二条【资质要求】公司应当慎重选择劳务派遣单位,认真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和实力。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依法办理了相应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劳务派遣内容;(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三)有与开

8、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五)最近三年没有因劳动用工、社保缴纳等事项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者发生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民事案件;(六)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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