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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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1996年11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2、(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境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监督公路建筑红线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局、段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级城建、规划、土管、水利、林业、工商

3、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并有权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对保护公路路产和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路政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控制、监督公路建筑红线;(四)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查处

4、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五)管理、监督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秩序;(六)负责公路绿化的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并为其提供方便。第三章路产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5、、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撒、漏、污染以及其他损坏公路的;(二)占路经营、摆摊设店、冲洗车辆、排放污水;(三)倾倒和堆放渣土、垃圾、杂物或不按规定堆放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四)挖沟、采矿、取土、挖砂、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晒物;(五)损毁、拆除、涂改或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测桩、护栏等公路设施;(六)损坏排水沟、行道树及绿化设施;(七)设置广告牌、厂名牌等非公路标志;(八)擅自设置路障、埋设各类

6、管线、设置电力和通讯等非公路设施;(九)其他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第十条在公路的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八十米,公路隧道中心线和洞口周围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石挖砂、烧荒、削坡、爆破、取土、砍伐,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件,停泊船只、竹木排筏等。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应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除第一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采石、爆破可能损坏公路路产的,应当报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

7、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或赔偿,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二)建设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三)砍伐行道树,铲除花草,移动隔离护栏等设施;(四)生产、维修的车辆在公路上试刹车。第十二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码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还须经公安交通

8、管理部门批准。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按规定承担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超限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三条不得擅自在公路上开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必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还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一级公路和二级加宽公路上开设交叉道口,必须按公路技术标准设立隔离装置。第十四条改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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