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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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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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执业管理,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7〕6号)、《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杭州市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计办〔2017〕5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第五周期医师定期考

2、核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我区在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本周期考核。二、考核对象(一)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主要执业机构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习的医师参加其主要执业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17—(二)2015年11月30日前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省卫计委核发),2015年11月1日前首次注册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2015年10月31日以后的,参加

3、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三)多机构执业备案医师的定期考核由其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实施,备案执业机构需向主要执业地点提供医师在其机构执业期间的工作成绩及执业道德评定结果。三、考核机构(一)条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1.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2.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3.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二)申请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已成为考核机构,本周期需向我局提交“考核

4、机构延续申请表”(附件1),经同意后延续成为本周期考核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如上一周期尚未成为考核机构,向我局—17—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经我局同意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执业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三)考核机构及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序号考核机构名称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1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本院,急救余杭分中心,临平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除民营医院)2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本院,余杭、闲林、五常、仓前、中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余杭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3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本院,良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瓶

5、窑、径山、黄湖、鸬鸟、百丈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瓶窑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4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本院,崇贤、仁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塘栖片区内其他医疗机构5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本院,区计生指导站,区卫校,区疾控中心,乔司、星桥、运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杭州市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本院,南苑、东湖、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平片区内民营医院(除骨科医院)7杭州余杭骨科医院本院各考核机构承担本院和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四、明确医师定期考核程序我局将各考核机构承担任务的情况报市卫计委,各考核机构要适时公布本周期参加考核的

6、医师名单和考核时间安排。(一)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1.本周期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4),于2017年10月13日前提交至本医疗卫生机构。2.各医疗卫生—17—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完成审核并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中预录入申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将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等相关资料报送至相应考核机构。3.考核机构对指定被考核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审核,留存书面材料备案

7、,并于2017年10月2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4.考核机构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5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以适当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测评的基本内容应着重于掌握所注册执业范围的“三基”知识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二)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5),于2017年10月13日前提交至本医疗卫生机构。2.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

8、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完成审核并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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