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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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情]  原告张某于1977年到被告某国营农场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88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某家按规定承包了农场的部分土地。1994年1月,张某的丈夫沈某代表家庭与农场签订了18亩鱼池的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年底。2003年10月,张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农场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2004年6月2日,农场在张某的书面申请上作出批示,以其已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辞退农工张某的决定》将张辞退为由,不同意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同意按

2、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给张某领取300元退休金。张某认为其未收到辞退决定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南通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9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张遂于7月14日起诉。  另查,农场与一般企业不同,职工平时在各家干承包活。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有的是事后自己找农场申办退休手续,有的是农场事后通知他们去办退休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关于其作出辞退张某决定后即向张某送达,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主张,未提供证据

3、证明。但被告辩称:张某在1999年8月17日就达到50岁的退休年龄,未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退休之日”是原告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故张某申请仲裁超过时效。  [争议焦点及分歧]4  原告申请仲裁有无超过法定期限成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该焦点所集中的问题是能否认定“退休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在职工退休前将其辞退,又未依法向该职工送达辞退决定书,而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未及时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导致被辞退后多年

4、才知道被辞退的事实,能否以其退休时间作为应当知道争议发生的时间,实践中对此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就应及时到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按时办退休手续,其就能够知道已被单位辞退的事实,并就争议事实及时寻找救济途径。由于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应当知道的争议事实因其自身原因而未得知,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只是职工得以知道争议事实的途径之一。职工推迟办理退休手续,只能视为其自愿放弃享受退休待遇,如退休金等,不能推及退休之日就是其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从

5、而认定其超过救济的法定期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确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有无超过法定期限的关键。多数情况下,争议发生之日是比较明确的。但单位辞退职工或作出除名决定等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途径送达决定书,劳动者就无从知晓自己已被单位处理。争议发生的确切时间也就较难判断。当前,因单位未及时送达处理决定,而劳动者又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多年之后才知道被辞退或除名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本案即为一起典型案件。  笔者认为“退休之日”不能作为原告应当知道争议

6、发生之日,理由如下:4  一、以“退休之日”作为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不符合“应当知道”的立法精神。  我国立法在很多情况下采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用语形式。其立法意图在于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即使无法确定争议的确切时间,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争议发生而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处的权利包括追索、仲裁、起诉等。当事人在时效内主张权利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范畴,一旦违反,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迟延办理退休手续显然不属于上述“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办理退休手续是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按照国

7、家规定所办理的享受退休待遇的手续。通常情况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就应当办理退休手续,由于我国法律对退休手续的办理时间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迟延办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导致退休待遇落空,当事人可预见的法律后果只是损失部分退休金。享受退休待遇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有权放弃,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迟延办理退休手续而导致丧失将劳动争议纳入法律救济途径的后果无疑是对“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的违反,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范围的曲解和扩大。  二、以“退休之日”作为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不符合法律推定的构成条件。

8、4  认定“应当知道”属于法律推定的一种。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某一事实而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据规则。办理退休手续的前提是直至退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关系非因正常途径不得随意变更。因此由不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实不能推断出劳动者应该知道其已经被辞退。本案中当农场没有直接送达辞退决定书时,张某无法预料其已被辞退,而法律也未作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强行性规定。关于辞退的争议一直悬而未决的原因不在于职工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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