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_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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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重大事件。这是自清季修律标志中国正式走上大陆法系以来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趋于体系化、完善化的重要一步。物权法的制定,也是我国自合同法颁布以后再度制定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但与合同法比较起来,合同法是规范财产的交易关系、流转关系的法律,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以及交易安全之确保的法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的制定较之于合同法,其意义更加重大。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淡漠财产所有、财产私有之观念,加之国家长期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所以,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

2、法等等一系列问题,人们的观念也就很淡薄、很模糊。这恐怕是造成物权法直今迟迟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2017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审议稿”),标志着我国的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拟结合该“物权法草案审议稿”的若干内容,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提出若干新建议。一、物权总则方面36/36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新思考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的制定,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重大事件。这是自清季修律标志中国正式走上大陆法系以来民事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趋于体系化、完善化的重要一步。物权法的制定,也是

3、我国自合同法颁布以后再度制定的另一部重要法律。但与合同法比较起来,合同法是规范财产的交易关系、流转关系的法律,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以及交易安全之确保的法律。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的制定较之于合同法,其意义更加重大。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人民长久以来淡漠财产所有、财产私有之观念,加之国家长期实行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所以,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等等一系列问题,人们的观念也就很淡薄、很模糊。这恐怕是造成物权法直今迟迟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2017年10月15日,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审议稿”),标志着我国

4、的物权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拟结合该“物权法草案审议稿”的若干内容,对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提出若干新建议。一、物权总则方面36/36在物权法之始即开宗明义规定物权总则,是近现代多数国家的做法。物权总则,是关于整部物权法的总的规则、总的原则,是整部物权法的“纲”之所在,“灵魂”之所系。“物权法草案审议稿”参考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了物权总则,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这部分的立法问题很多。举其荦荦大者,主要有:1、是否需要全面详细的规定物权的客体——物?这一问题在学者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的客体属于民法总则的内容,不宜纳入物权法中规

5、定,待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将它置于总则中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在只有民法通则,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权利客体——物,而且在民法典现阶段一时尚难以出台的情况下,趁制定物权法之机,将其率先规定下来未尝不可。况且,权利的客体主要是“物”,而“物”是物权的基本客体。在立法上,由社科院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总则”之第二章中规定了物权的客体——物。全国人大36/36“物权法草案审议稿”未详细、全面的规定物权的客体,只在第2条第2款概括地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接着说不动产指什么、动产包括哪些内容等等。笔者认为,这样做堪称允当。因为在民法法典化的国家,是不宜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详细、全面

6、的规定物权的客体的,而是应当将物权客体(权利客体)之规定置于民法典的总则中。考虑到我国是“分批”的采取“零售”的方式制定民法典,所以可以考虑今后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总则时规定物权的客体——物。这样可以维系物权法本身的逻辑性、体系性和整合性。2、怎样规定物权的定义?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物权的定义,这可以在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中找到其踪迹。该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这里所称的“物权”,虽然同80余年后的德国民法典所称的物权概念存在差异,但它是立法史上首次以条文明确规定物权之定义的先河。其后,几乎再也找不到这样的先例。在我国,因人民物权观念淡薄,对于什

7、么是物权尚不十分明确,所以在立法采用“物权法”而不采用“财产法”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在条文中明确规定物权的定义。这样做也有利于物权法的普及和物权文化的传播,十分必要。36/36全国人大“物权法草案审议稿”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一定义初看起来没有问题,但细看起来是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没有将物权的定义表述得清楚。此定义仅将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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