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城投集团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川区城投集团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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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川区城投集团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合川城投集团公司(含下属各子公司)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投集团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城投集团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合川城投集团公司(含下属各子公司)承接建设项目,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等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二章细则第一条 全体

2、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请验通知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明确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超过24小时才检查,每延误一次,给监理组一次警告,累计三次警告,除要求监理组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外,并处罚监理组1000元/天的工期延误违约金。第二条 监理单位要保证监理人员的在岗人数不少于监理服务协议上规定的人数,否则,一经查实,将扣减相应的监理服务费用[每月累计10天及以上(包括节假日),视为脱岗],每发现脱岗一次处500元/人的违约金。不能按监理服务协议实现到岗人数的视为重大违约,可暂

3、停支付监理费用,必要时可解除监理合同,并向相关建设管理单位投诉。第三条 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或素质不高,对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规范”、“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业主有关规定等要求施工的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管,或管而不力,对监理组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对情节严重者,要求在三天之内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若现场监理人员发现不了质量问题或发现了质量问题,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制止,致使有质量问题的工程继续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视危害程度的大小,除要求监理单位在三天之内撤换监理人员外,并处罚监理单位500元-3000元的违约金。第四条 监理组应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材料

4、用量进行考核,防止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考核成果随同计量支付月报一并上报,若监理组不认真进行考核,则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撤换监理组长。第五条 抽样频率(包括平行实验的频率)达不到要求或弄虚作假,经检查核实,处罚监理单位1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补做有关试验;试验资料有或资料整理达不到要求,处罚监理单位5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在三天之内更正有误的有关资料。第六条 施工单位报来计量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未做复核或更正,每发生一次,对监理组进行警告,累计三次警告,要求监理组在三天之内撤换计量工程师并处罚监理组1000元的违

5、约金;属弄虚作假、多记重报者,每发生一次,除按上述时限撤换计量工程师并处罚监理组2000元/次违约金。第七条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资料或补充完善设计资料,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范及原设计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做。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数量和变更项目是否成立负责,若驻地监理工程师不审核或审核不认真,图纸和数量的错误未予以纠正,则处以监理组1000元/次的违约金。第八条 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5万元以上),监理单位要承担损失费用的10%,同时将追究监理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九条

6、 监理人员有意偏袒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的位置未摆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掩盖质量事故或不合格工程,每发生一次,处罚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在三天之内更换当事人;累计三次发生类似问题,撤换整个监理组,并进行通报。第十条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若驻地监理组已发生过通知或工作指令,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处理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又未按要求进行处理者,经核实,应对施工单位给予加倍处罚。如经核实,驻地监理组并未做出相应处理措施,视为监理组处理不力,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对监理或责任人进行违约处理。第十一条 对各合同段监理组的违约金由业主代表执行,将违约金通知单报送重庆市合川

7、城投集团公司,在工程中期支付款中扣除。第十二条 因违反以上各条规定,监理单位受到处罚后,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保证工程质量。若整改措施不及时(超过五日未采取措施),处罚项目金额的双倍违约金,若拒不整改,业主有权解除监理合同。第十三条 本“细则”产生的违约金将全部作为质量安全奖励资金。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合川城投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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