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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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169-1997说明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二所法医物证室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崔家贵、黄力力。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2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3术语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

2、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称检材)。4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4.1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4.2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4.3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使用标准的物证袋或物证标签贴封,作好

3、标记和编号。4.4提取的检材必须详细登记:案件名称;提取地点及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数量、形状、颜色;提取人;保存方法。4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4.5检材提取者必须戴手套持洁净器具,如刀、剪、镊子或竹木类工具等取材,禁止赤手触摸检材。4.6凡是从各种载体上提取的检材,均应提取检材附近的空白材料。4.7提取的新鲜体液保留部分尽快检验,其余部分应制成纱布斑迹;人体组织应干燥或冷冻保存。4.8提取的各种体液性的检材应在阴凉通风处自然干燥成纱布斑迹,禁止加热烘干。4.9提取的检材在包装和携带运送过程中应避免互相磨擦、冲撞及失落,易碎检材防止挤压和震动,易散失的检材严密包装。5法医学物证检材的

4、提取方法5.1血液及血痕的提取5.1.1各种纺织物品上的遗留血痕,小件的可以整件提取;如不便整件提取或血痕附在较大件的物品上可以将血痕剪下送检并记录其所在部位,同时剪取血痕附近的空白织物一并送检。5.1.2树叶、草叶、禾杆等小件载体上附着的血痕均可以整件(应有空白处)提取送检。较大的木质类载体上的血痕,可根据载体的情况采取切削薄片状部分或锯掉端、角处等方法提取有血部位的检材。5.1.3光滑水泥地面、铁木器具、漆面上、玻璃上、陶瓷、塑料、光洁的金属物品等质地致密的载体上的血痕检材除附在较小、易于提取的物品上可以整件包装送检,否则均需要擦拭或刮取。擦拭方法是根据血量的多少,准备适当大小的纱布块或纱

5、线,用蒸馏水浸润(不要留多余水分)后仔细擦拭血痕,将血痕全部转移至纱布块(线)上,阴凉处晾干。记录提取部位后包装送检,并同时在血痕附近的空白载体上用同样的方法提取空白检材一并送检。5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5.1.4质地松软的载体如沙灰墙、泥土中的血痕的提取:将血痕尽量全部提取并尽可能少混带载体物质。如沙灰墙上的血痕只能刮下送检,刮下的时候应尽量将全部血痕刮下不混或少混沙灰;同时需在附近提取空白沙灰检材一并送检。泥土上血痕尽量挖出带血的完整土块,勿使土块破碎,包装勿挤压冲撞。5.1.5凶器上血痕的提取一般尽量整件提取,如凶器较大可按在较硬载体上的血痕提取法提取血痕,记录提取部位并提取空白检材一

6、并送检。5.1.6身体上附着的血痕的提取,在皮肤表面的血痕可以用纱线转移提取;如在指甲缝中的血痕可将指甲小心剪下送检并同时将无血的指甲剪下做空白对照;附着在头皮上的血痕可连同头发剪下。5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5.1.7有关人员的对照血样的提取,可从耳垂、指尖或静脉取血0.2mL,装入消毒试管内并加少量生理盐水,做好标签;同时取0.2mL血液直接涂于干净纱布上,阴凉处晾干做好标签后送检。5.1.8在尸检时提取尸体血样,未腐败尸体取心腔血,腐败尸体取末梢静脉血3~5mL,装入消毒试管内;同时提取血液1~2mL涂在纱布上制成血斑。5.1.9通过血型检验鉴定亲子关系,取各被鉴定人静脉血3~5mL,其

7、中2~4mL加入肝素或柠檬酸钠抗凝,1mL血液不加抗凝剂,消毒试管分装,贴好标签,六小时送检。做DNA指纹图检验取静脉血3mL,加EDTA或柠檬酸钠抗凝。5.1.10冰雪上血痕,提取带血的冰雪块,放在纱布上待其融化,干燥。5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方法5.1.11提取血痕检材的数量,作为物证的常规血痕量应有3~5cm2(血液3mL);对于酶型或血清型的检验应尽量在一个月内送检,血痕量应不少于1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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