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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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第三条 代

2、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第四条 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方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自,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

3、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7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   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

4、性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组织采购、招标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

5、合同。   第十条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市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参与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

6、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

7、)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7   第十三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相关手续;   (四)根据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进度用款,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五)根据《基本建

8、设财务管理规定》(桂财建[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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