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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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1、相关定义1.1、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立法沿革及其与有关国家刑事简易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174—179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法庭审理方式1。有学者认为,刑事简易程序应该区别于”简易刑事程序”,而后者是指刑事普通程序以外所有各种意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刑事程序,前者是立法中明文称为”简易程序

2、”的程序1。本文探讨的是前者,仅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简易程序作研究。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1、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庭审过程中不受普通程序庭审阶段顺序的限制,而且有些环节可以省略和简化;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制;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4、在庭前审查中实行全案移送制;5、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这一程序不能简化,被告人可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等进行陈述和辩护;6、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律规定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7、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二十日。(二)中国

3、刑事简易程序立法沿革中国的古代的程序法不发达,受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支配和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的1本文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的考察,关于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问题并不涉及。★1左为民等:《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11就必然导致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大大缩小;第二,不采用辩诉交易的做法,使得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应有价值不能够得到充分体现;第三,被告人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选择权、同意权及程序变更权,从而导致被告人处于非常不利的诉讼地位,使得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充分的保护;第四,由于简化了一些环节,再加上受传统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被告人

4、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不够。121.2、刑事扣押制度的概念由于刑事扣押可能导致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或剥夺,因此,法治国家均设置了一套较为完备而合理的程序予以规制。所谓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体系,是权力部门制定或经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公示的规范,是有关权利义务的设定。刑事扣押制度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有关扣押的主体、客体、范围、启动程序、执行程序、对扣押物的保管和处置以及司法救济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一)刑事扣押制度的实体方面刑事扣押的主体可分为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扣押的决定主体,在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的国家中,一般为法官,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执行主体是享

5、有侦查权的机关,因各国侦查体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采取刑事扣押手段的法定机关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等。刑事扣押的客体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及违禁品,即那些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及当事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刑事扣押的理由是指刑事扣押一般要求具有”合理的根据”。在英美法系,合理的根据的判决标准被称为”相当理由”,根据所知的事实与情状,有合理可信的信息足以使一个谨慎的人,相信所欲扣押的物件能在被搜查的场所发现。相当理由与公民基本权存在重要关涉,相当理由旨在保障公民免受政府鲁莽的、不合理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6、侵扰行为,保障公民免受无基础的政府控诉;另一方面,相当理由也给予警察执法相当的裁量空间,因为警察执法时常遇到模棱两可的情形。(二)刑事扣押制度的程序方面刑事扣押制度的程序一般包括启动程序、执行程序、对扣押物的保管和处置、司法救济等内容。启动程序是对启动的申请、批准的主体以及适用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例如,在美国,警察向治安法官申请搜查(扣押)证时,在申请书中必须说明以下基本事项:警察要搜查的对象;搜查的目的以及拟扣押的物品;被扣押物品的主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构成情况;申请令状的合理根据等。此外,扣押的启动还涉及到扣押与搜查之间的关系。扣押程序在有的情况下是单独进行的,但更多的时候是依附

7、于搜查程序的。对于扣押是否单独作出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刑事扣押的执行程序一般包括执行扣押的时间、扣押前告知义务(出示证件或令状)、依照指定的范围内进行、扣押的方式、扣押的见证制度、制作扣押清单以及扣押笔录等步骤。除了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的制作,扣押的执行程序与搜查的执行程序基本一致,因此各国一般将其同时加以规定。对扣押物的保管和处置,包括扣押物的保管、毁弃、变卖以及返还。司法救济程序一般包括审查程序和赔偿程序,刑事扣押司法救济的内容主要包括返还扣押物品、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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