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缺位与构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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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缺位与构建(下)  三、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  (一)理性把握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1.效率优先  诉讼效率通常指程序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解决纠纷,如果法院不能及时地审结案件,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长时间处于待决状态,则无诉讼效率可言,也会侵犯诉讼的公正价值,即法谚“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中处处渗透着效率性,以提高诉讼效率作为根本要求,但是,在任何时候,效率在程序价值的位阶上均不能与程序公

2、正相提并论,离开了公正与正义,效率没有任何价值,对于当事人而言,“早来的不公正”并不比“迟来的公正”更有意义。  2.程序保障  大陆法系的程序保障与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具有共通性,强调保障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体平等地参与诉讼,并在程序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论据和证据。在当代为实现追求程序保障的理念,除了设立法律援助制度、减免诉讼费用制度等外,小额诉讼程序正日益成为程序保障的重要制度之一。“然而,‘当诉讼程序变得更便宜和更快捷时,许多人会受到鼓舞而提起诉讼’,不可避免地使人担心诉讼的日常化和经常化。因此程序设计中既要优先考虑司法资源的公平、效率地利用,又要兼顾对诉讼滥用的抑制,迄今为止

3、,还没有哪种制度能够真正解决这个矛盾。”[12]因此,小额诉讼程序应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程序保障之间的平衡。  (二)采取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小额诉讼程序发源地的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普通诉讼程序繁琐复杂,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才能进行,普通当事人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诉讼进程完全靠当事人(准确地说是代理律师)的对抗来推进,同时律师收费采取按时收费制,诉讼拖延引起律师费支出增大,自然诉讼成本很高。为使普通公民能够“接近司法”,美国各州专门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在美国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相比有明显的区别,能有效缓解法院案件积压、办

4、案拖延的紧张状态。  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前实行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指挥当事人诉讼活动、控制诉讼活动进程,在诉讼中当事人除了启动程序外基本处于不作为状态,这种模式与美国的小额诉讼程序有许多共同之处。“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以常识化和简易化为特征的模式,并表现为法官在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这种民诉制度与各种形式的调解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人们不难发现,这一模式与西方国家的小额诉讼程序追求的理想有许多共同之处。”[13]但是,“近年来的审判方式改革所追求的基本理念是现代法治的普遍主义原理

5、。在这方面,恰好与以司法便利为口号的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目标呈现某种逆向性。”[14]《简易程序规定》为基层法院尝试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设置提供了某种支撑及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但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相悖,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考虑不同的诉讼模式,即传统民事诉讼的强职权主义模式。  (三)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  在我国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必须考虑相应的组织机构问题。在现有体制下,另设专门的小额法院,会涉及宪政体制改革的问题,仅为程序多元化改革而大动干戈地动用政治资源,此种“杀鸡用牛刀”的思路是不讲效益的,也是不可行的。利用人民法庭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组织机构,可

6、以在现有的机构设置条件下满足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大多数案件是小额债务,基本上也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此外,基层人民法庭在辖区的不同乡镇基本上设有巡回办案点,作为人民法庭工作向广大农村延伸的“触角”,本应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目前这些“触角”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基层人民法庭及其“触角”的配置与小额诉讼程序这一新的“软件”具有很好的“兼容性”,在当前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首选机构。  (四)与简易程序合理衔接  “衔接”一词的本意是指“事物相连接”[15],这里指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的邻接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7、的受理范围的划分关系,二是指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的转换关系。从第一层含义来讲,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现有的受理范围进行重新分配,从现有的简易程序的受理范围内划分一部分出来归小额诉讼程序管辖。小额诉讼程序是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效率的,同样的案件适用不同程序审理对当事人来说意味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诉讼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之一,限制或取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应由法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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