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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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信息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技防,是指运用技

2、防产品和系统,预防、发现、监控、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入侵、防破坏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并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视频监控、入侵探测与报警、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所需经费,将其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

3、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第六条技防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技防管理工作。第二章技防系统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

4、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燃油、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重点污染源;(十一)公交车辆、网吧;(十二)宾馆、大型地下停车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十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场所和部位。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场所和部位的所属单位投资建设,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城市的广场、

5、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地下人行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地铁、大型桥梁,以及乡镇的主要街道、治安复杂区域的路段和路口等,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前款规定应当安装的技防系统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和维护。第九条鼓励居民住宅区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第十条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第十一条除依照法定职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十二条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技防

6、系统防护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安装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三条技防系统竣工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在检测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第十四条使用技防系统的单

7、位应当建立系统日常运行状况、信息管理和使用、相关档案资料等事项的自检制度,加强对系统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系统正常发挥效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经征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对其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实行联网。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

8、的行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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