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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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有效性:有效颁布时间:2012-11-28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字号T

2、T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

3、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登记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按照规定对税务登记事宜实施管理的全过程。具体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管理、注销登记、外出经营税收管理、非正常户管理、证照管理、违法违章处理等业务。  第三条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业务。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

4、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税务登记事项的受理统一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承办。  距离偏远的税务所(分局),由下设的办税服务厅以主管国税机关的名义受理管辖区域内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  主管国税机关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设立的税务登记窗口,视同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的延伸。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办理税务登记的依据、程序、内容、期限、所需证件资料的目录和文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

5、税务网站或其它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一节登记管辖  第七条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实行指定管辖。  税务登记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或者虽没有发生争议,而由于管理上或事实上的原因造成一方管辖缺失或条件变化需调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某一税务机关行使税务登记管辖权。 

6、 税务登记管辖指定后,纳税人向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第九条税务登记指定管辖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实施: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因登记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一方或双方直接书面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实施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一般以属地管理为基本原则,并结合本地征收管理实际,实地调查核实后实施;  (三)指定管辖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上一级税务机关作出的管辖归属决定为最终裁定;  (五)上一级税务机关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指定管辖工作。  第十条指定管辖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生改变的,原有

7、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办理交接,并在交接10日前由移交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书面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税收管理相关变更事宜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在设立税务登记时,凡生产经营地点不在本辖区的,不得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其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实行全市集中或同城通办受理税务登记事宜的除外。  第二节业务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  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

8、,具有纳税义务行为或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是指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不定期从事季节性或临时性生产经营、无固定经营地点以及虽常年经营但没有固定地点的流动性经营业户。包括在城乡集贸、农贸市场及城镇街道两侧临时摆摊设点经营的小商小贩。  第十四条下列纳

9、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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