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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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初稿)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本条例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

2、条例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9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全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

3、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发展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引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并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四川省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信用评定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省

4、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制定发布。第八条9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第九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第十条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泥、

5、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的监督。第十一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保持车辆清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9用车辆驾驶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承担工程任务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因施工需要在限制、禁止的路段

6、或者区域通行、停靠的,凭供贷合同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公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区域停靠。第十三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半优惠。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日期,报本级人民政

7、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地,需使用混凝土必须使用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需使用砂浆必须使用经备案公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9第十五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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