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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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

2、04]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

3、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4)京国税发[

4、2005]7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了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及《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的表格形式。具体规定如下:第一、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简称《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第二、按照

5、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收入)第三、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2、第二阶段政策1)财税[2006]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6、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2)京国税发[2006]34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6年11月至2009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计算方法等与第一阶段

7、相同。3、第三阶段政策1)财税[200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了“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2)京国税发[2009]5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

8、了“对我市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计算方法等与第一阶段相同。二、实施过程:申请办理热力企业向居民收取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工作主要有我公司财务人员自行办理。首先我们要取得热力经营单位(热力集团公司)所在税务机关的开具的“收入比例证明单”。我们积极的与热力公司财务人员联系,主动向其提供政策文件,多此询问和敦促其办理情况直至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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