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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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2.以行政主体进行为辅。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

2、否则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发、检举和控告行为。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

3、、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监察救济的特征体现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立法救济则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信访救济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行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4、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救济制度也是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具体表现在救济手段的增加、救济范围的扩大、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要不断增多等方面。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现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但最终犹豫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今后发展趋势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我国公民享有的每一项权利将都会取得相应的救济。二、目前我国的行政救济现状与不足(一)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行政救济法律体系。第5页共5页宁波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通过了《国家赔偿法》,已经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信访条例》,行政救济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

5、体,信访、行政补偿等成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有益补充。(二)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1.行政救济予以赔偿的范围较窄。当前,行政赔偿只限于行政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精神损害和间接损害不予赔偿。而且,我国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更是没有涉及。虽然《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由于各种原因,修正案一直没有通过。2.行政救济对行政失当行为实施救济的范围较窄。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是行

6、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没有法律就不存在违法,没有合理就不存在失当。①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上规定了许多标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所依照。但对行政合理性,缺乏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对行政失当行为,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更是缺乏。3.行政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方式较少。由于目前我国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而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管理规范时,自觉或不自觉地出于本位立场,较少考虑公民权利救济问题。因此,造成行政立法上所直接实施救济的规定相对较少。三、构建完善、合理的行政救济体系(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把抽象的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但是抽象行政行

7、为也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次,在行政复议方面,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机关处理工作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当允许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予以解决。改变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改变目前书面审查的方式,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二)扩大行政救济范围,增加新的救济途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权力也深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它可能侵犯人民权利的范围也必然会扩张,这就要求行政救济制度跟上社会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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