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商品房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商品房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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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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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保证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但单位及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设计等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

2、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园林、市政、消防、环保、质监、供水、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管工作。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的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条件及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达到以下使用条件的,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

3、备案表》,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一)已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二)已取得市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三)已取得市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排水许可证》;(四)已取得市供电部门签署的供配电设施验收合格意见;(五)已取得市自来水公司出具的同意用水证明;(六)已取得市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落实拆迁安置证明(旧改项目);(七)小区道路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八)小区室外燃气管线敷设完成,住宅室内敷设到户;(九)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十)小区绿化方案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绿化工

4、程按方案要求进行建设;(十一)已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提交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第九条对于规划要求建设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期限,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十条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地

5、产开发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因违约而导致的矛盾纠纷由双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市辖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凡2006年3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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