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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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土地、房产宗地测量管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在顺德辖区内从事土地房产测绘活动和实施土地房产测绘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测绘生产单位是指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载明地籍测量、房产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通过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联审小组(下称“区联审小组”)审核,在顺德区内从事土地房产测绘活动的测绘生产企(事)业单位。土地房产测绘活动(业务)是指土地房产

2、登记发证宗地、房产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宗地、房产测量。测绘成果(产品)是指宗地图、房产分层平面图、房产单元平面图、房产测量资料簿等图件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第三条区联审小组负责全区测绘生产单位市场准入评审工作。—11—佛山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下称“区国土分局”)是顺德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测绘行业管理。顺德区建设局、佛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下称“区规划分局”)依法定职能负责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测绘工作。顺德区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所(下称“区测管所”)组织开展测绘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入库、维护和统一向社会提供测绘产品,协助区各相关测绘业务管理部门处理测绘业

3、务投诉。第四条测绘生产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区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的业务监督和区测管所的技术指导。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本规定在顺德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房产测绘活动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第二章测绘市场准入第六条申请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的测绘生产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1—(一)在广东省外注册的,必须具备甲级测绘资质和经广东省建设厅备案确认的房产测绘资质材料;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必须具备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二)符合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测绘资质通用标准和地籍、房产测绘专业标准的规定。(三)具备必要数量的测量员和

4、检查员,且人员相对稳定。检查员须具备测绘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四)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按规定设置服务窗口。(五)熟悉顺德区测绘管理规定和测绘技术要求,有能力达到顺德区测绘数据标准,接受顺德区测绘行政管理。(六)业绩和服务质量良好,无违法违规作业纪录。第七条申请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需提交以下资料:(一)《顺德区土地房产测绘市场准入申请表》。(二)《测绘资质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三)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办公场所及设置服务窗口情况、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名单以及学历和职称证书、测绘设备列表

5、及检测资料等。(六)其他相关资料。—11—第八条区联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分送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经各成员单位提出意见后报区联审小组评分审定。第九条顺德区测绘市场准入实行每两年一次审核制度,逢偶数年份的11月1日至12月25日接收测绘市场的准入申请,其余时间不予受理。第十条经区联审小组评审合格的申请单位须将评审资料分别提交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办理测绘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备案,并与区建设局签订为期1—2年的业务委托合同(视企业诚信记录而定)。未经区建设局委托或委托期届满未能续签委托合同的测绘生产单位,不得在顺德区承接房产测量业务。第十一条经区联审小组评审合格并经区建设局委

6、托的测绘生产单位的名称、办公地点、资质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及办文窗口向社会公布。第三章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管理第十二条—11—区测管所负责对测绘生产单位的外业和内业测绘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过程检查,并对测绘生产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区建设局应将已办理委托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和工作人员名单抄送区测管所,未办理委托备案的测绘生产单位或测绘人员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不予办理验收、入库。第十三条由区测管所建立测绘生产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测绘生产单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并定期提交区联审小组。第十四条测绘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工作人员调动等,应及

7、时将有关变更资料报区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备案。第十五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二)执行国家现行测绘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及顺德区有关技术标准。(三)使用顺德区统一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四)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必须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五)进行测绘作业时必须佩戴区国土分局核发的本人《测绘工作证》。—11—第十六条测绘生产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接受和配合委托人、区测管所的不定期抽查和过程检查。(二)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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