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初中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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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学校: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附件: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教育中学学籍通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办公室2006年7月17日印发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照《中华

2、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十二年制、九年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初中部以及独立建制的全日制初级中学。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全日制初级中学应建立健全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第四条根据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初级中学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按所属行政区划由区(县

3、)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上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统一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章就学第六条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的招生工作,在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采取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实施。第七条国办全日制初级中学按行政区划并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基本学区进行招生。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

4、初级中学在没有转制之前继续接收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子女就学。已独立办学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在本企事业学校就读。第九条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均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书面入学考试。第十条全日制初级中学的计划招生班额为50人。第十一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升入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第十二条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升入全日制初级中学,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安排入学。第十三条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

5、全日制初级中学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全日制初级中学招收的新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三号统一”,即:录取号、学号、毕业证号。没有上述“三号”的学生,不注册初中学籍。第十四条被录取的初中新生应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及时向录取学校提出暂缓报到的申请,并按学校规定的暂缓时限报到。开学两周无故不报到者,由录取学校负责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处理。第十五条适龄初中学生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

6、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初中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学生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三章学籍第十六条新生入校一个月内,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生档案,并编制新生名册,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批学籍:(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分配的学生;(二)已被其它学校录取或在籍学生;(三)持有假转学证明的学生;(四)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的学生;(五)复读

7、学生。第十八条学校应及时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学生档案材料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健康检查表以及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和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奖励等情况的材料。学生档案统一由各校教导处保管。第四章考勤与评价第十九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家庭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相

8、应的处分。第二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应坚持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原则,从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用简明的目标术语进行表述。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在教育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了解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准确记载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学校在为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时,要坚持诚信的原则,把学生作为自身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并使教师、同学、家长广泛参与,确保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第二十二条考试是对学生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学校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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