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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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济南辖区内为缅怀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馆(堂、祠)、纪念碑(塔)、纪念亭(碑廊)、纪念雕塑、烈士墓等纪念建筑设施。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各个革命历史时期在我市有重

2、大影响的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我市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其他修建的规模较大且有代表性的烈士纪念设施。第四条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申报请示并附相关材料。(二)市政府转经本级民政部门勘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批意见,呈报市政府审批。(三)确定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市政府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第五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纳入

3、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文明城市等总体规划和考核,不断健全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功能,提升文化品位,绿化美化环境,使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成为环境优美、氛围庄严的瞻仰和教育场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补助经费,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要区分烈士褒

4、扬区和非烈士褒扬区,应当划分明显区域并设立引导提示标志。烈士褒扬区内禁止建设非烈士纪念设施。第八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积极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烈士史料和遗物,不断丰富馆藏内容,提高陈展水平。要深入发掘历史内涵,有条件的要通过编印宣传资料、制作电视片、开设烈士褒扬网站等多种方式,生动再现和大力弘扬烈士的英雄事迹和高尚品质。  第九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瞻仰凭吊服务制度。要在做好日常开放接待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共育活动,切实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建立健全岗位

5、职责、值班、防火安全等各类制度,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要采取培训、进修、交流等多种形式,培养和造就具有较高水平的管理和讲解队伍。  第十条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及保护单位受法律保护。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需要必须迁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改建、扩建,应报市民政局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

6、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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