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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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7【附件2】  19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212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6.《财政部25/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3、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25/25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20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

4、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第二条第二款。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预缴享受年度备案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

5、入凭证;25/25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21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0号)第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

6、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6年第77号)。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预缴享受25/25年度备案1.能源管理合同;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4.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及作收入处理的会计凭证;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6.合同能

7、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2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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