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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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献血  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  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护献血者健康,保证受血者安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

2、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血液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由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列为学生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3、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免费刊播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在公共场所开展献血活动,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免收各种费用。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无偿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  (四)研究、推广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五)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六)为献血工作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第二章 献血  

4、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和本地实际,拟定年度献血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献血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实施。第十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献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科学、合理安排采血时间、采血对象。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配合献血管理机构和血站组织的采血工作。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凭居民

5、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到血站或者其设置的采血点、流动采血车献血,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由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的献血。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加成分献血。机采成分血量折合全血量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具有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医疗急救用血需要参加献血。  第十四条 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及时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第十五条 献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献血者名库、采供血信息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逐步实现全省联网管理,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服务。第十六条 禁止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禁止雇用他人献

6、血。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无偿献血证书。第三章 采血和供血  第十七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以及有关管理制度,保护献血公民的健康,保证献血质量;  (二)采集、储存血液;  (三)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四)负责输血技术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立血站必须符合本省的血站设置规划,并具备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等条件。  设立血站,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任

7、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血站,不得从事采血、供血和成分血分离的活动。  第十九条 血站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献血工作实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血站设施、设备和从事采血、供血、储血、还血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布献血地址和联系方式,方便公民献血。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采血点或者配备流动采血车,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 血站的采血、供血活动,必须符合核定的采血

8、、储血技术规范,遵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制度、规程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前,应当核对献血者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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