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誉会计准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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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商誉会计准则比较  一、美国商誉会计准则发展    美国是最早对商誉会计进行规范的国家,从1944年开始,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就发表了若干涉及商誉会计处理的文告。1944年12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了第24号会计研究公报ARB24《无形资产》,第一次对包含商誉在内的无形资产会计实务进行规范。该公报只解决了外购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并规定商誉要在其寿命期限内摊销。194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鼓励那些将商誉作为资产永久性保留的公司进行摊销。1953年,CAP又发表了ARB43《对第l至42号会计

2、研究公报的重新研究和修订》,其中第五章对《无形资产》进行了修订。该公报禁止将商誉立即冲销股东权益和随意摊销,只有当价值发生减损时方可冲销或摊销。1968年,由安达信会计公司的两位高级合伙人撰写的《第5号会计研究说明:商誉会计》(AccountingResearchStudyNo.5)发布,该说明的结论是,商誉不是资产,因而应在收购日注销,且减少权益。1970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颁布的第16号意见书(APB16)《企业合并》和第17号意见书(APB17)《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合并可以同时采用权益联合法和购买法,并要求在购买法下确认的商誉必须在

3、不少于40年内摊销;统一了商誉实务。198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第42A号员工会计公报(StaffAccountingBulletinNo.42A),规定金融机构可接受的最大商誉摊销年限为25年。1994年,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AIMR)所属财务会计政策委员会(FAPC)、财务分析师职业协会发表了“90年代及以后的财务报告”的文告。该文告建议外购商誉应在收购日注销,原因在于商誉描述的仅是一个特定时日的价值;资产负债表上披露的商誉金额对评估主体的未来现金流量或主体的价值没有显著用途。1995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121号财务会计准则公

4、告》,这标志着减值项目的完成,但仅在长期资产减值时才涉及商誉减值问题。1999年,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企业合并与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核心商誉”的概念。FASB认为,被购方继续存在的营业中“持续经营”要素的公允价值以及收购方和被购方净资产及营业进行合并而产生的预期合并协同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公允价值构成“核心商誉”。2001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一致通过财务会计准则第141号(FASI41)《企业合并》和第142号(FASI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规定取消联合收益法,要求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并且改商誉的

5、系统摊销为减值测试,商誉减损则确认为损失,未减损则不予摊销。2005年7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共同发布的《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誉是不可单独辨认和确认的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在数量上等于合并日被合并方的整体公允价值与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控股合并方式下,当存在少数股权时,应分别确认属于控股方的商誉和属于少数股权的商誉。初始确认后,商誉不再摊销。每个会计期末,合并方依据FASB第142号公告和IAS36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二、我国商誉会计准则发展    我国商誉的研究起步较

6、晚,直至1992年12月发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才首次涉及商誉问题。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明确了商誉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并规定商誉应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1995年2月9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合并商誉未进行单独确认,而是包含在“合并差价”项目中,对合并差价是否进行摊销或减值也未明确作出规定。1995年4月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确认并购商誉的成本为购买企业支付的价款扣除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余额,负商誉确定企业的递延收益,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等额摊销,计人各期损益

7、。1996年1月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正商誉和负商誉的摊销期限:正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记入各期费用;负商誉一般应当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确认各期收益。1997年8月《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合并过程产生的商誉记入“无形资产——商誉”会计科目。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将商誉确定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同时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商誉问题作了修改。《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

8、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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