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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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熟市财政局常熟市卫生局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人社〔2010〕141号《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规字[2010]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常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常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

2、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二、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加强对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12)的监督管理,积极协调市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组织对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市、镇(管理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基金征缴(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

3、%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保中心每月按同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三)生育保险费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结算,由市社保中心或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四)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

4、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五)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四、保险待遇(一)参保职工(含失业女职工、退休人员)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12,参加生育保险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3、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生

5、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贴、围产期保健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除生育津贴以外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记载核定时间为准)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在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6、若已按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结算。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三)生育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为基础,并结合生育保险特点调整制定。药品目录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不分甲、乙类。(四)女职工生育时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五)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

7、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12(六)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以女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七)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

8、(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营养补贴700元;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八)参保职工计划内生育时出现胎儿、新生儿或产妇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九)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十)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违法生育的费用;2、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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