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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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本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

2、、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掌握的资源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等安排的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通过设立市场化基金实体、多元化出资结构、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促进政策目标有效实现。基金运作坚持去行政化,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基金组建、投资目录及方向确定、监管评价等,不干预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和决策业务,不直接确定具体投资项目。—14—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四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3、。按照“谁设立,谁管理,谁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的原则,政府投资基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行业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建议时,应当在报批材料中充分说明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基金的使用方向、投资领域、财政出资金额、基金募集可行性、绩效目标等。第六条政府投资基金可在以下领域设立:(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国际科技创新枢纽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建设,着力培育高技术企业加快发展,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新载体,

4、做大做强若干产业创新链,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二)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1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四)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

5、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五)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第七条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基金不得超过一项,同一性质的基金集中归口同一部门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有效调节或暂不适宜市场化运作、以少数特定项目为支持对象等不适合基金管理模式的一般事项不得设立基金。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

6、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设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市场化基金实体,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立。不得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政府投资基金。—14—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第九条为加强每一项具体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政府投资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等。第

7、三章运作和风险控制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

8、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14—(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资风险规避机制。政府出资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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