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

ID:13264106

大小:29.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21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_第1页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_第2页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_第3页
资源描述:

《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以下简称油、气、轻烃)的生产、储运、销售计划,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买方和卖方必须依照本管理规定进行油、气交接计量,签订和履行购销合同和运输合同。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经济制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的经济计量管理。第二章交接地点和计量方式第四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地点设在供方所在地的站、库、码头等处。如供方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可在双方临时协商

2、同意的地点进行交接。第五条交接计量方式按现行办法确定为金属罐计量、流量计(标准孔板)计量、铁路罐车计量和称重计量四种。第六条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很据需要选择确定,计量器具由供方负责操作,买方监护。计量员(监护员)必须持有省、部级计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计量技术颁发的操作证书。第七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规定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无合格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第八条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操作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原油1.原油标准SY7513—88《出矿

3、原油技术条件》。2.流量计交接计量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3.油罐交接计量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4.罐车交接计量SY5670-9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5.原油取样SY5713-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GB4756-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6.温度测定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定法》。7.水分测定GB260-77《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8.密度测定GB1884-83《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9.油量换算GB1885-1998《石油计量表》。1

4、0.饱和蒸汽压GB11059-2003《原油饱和蒸汽压测定》(参比法)。二、天然气1.天然气标准SY7514-88《天然气》。2.硫化氢含量GB11060.2-1998《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亚甲蓝法)。3.水含量SY7507-97《天然气中水含量的测定》(电解法)。三、稳定轻烃(液化气)1.轻烃标准GB9053-98《稳定轻烃》、GB9052.1-98《油气田液化石油气》。2.硫含量SY7508-97《油气田液化石油气中总硫的测定》(氧化微库仑法)。第九条按上述标准计量的油、气和轻烃(质量、体积)方可作为财务结算的依据。第十条在每次结算时,供方应向买方提供原油

5、流量、密度、水含量和温度、天然气流量、水含量、轻烃流量等参数。供方还应定期向买方提供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SY7514-88《天然气》、GB9503-88《稳定轻烃》标准中规定的其它质量和技术指标。第三章交接计量管理及经济责任第十一条供方在交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供油、气和轻烃交接计量凭证、质量合格证书或化验分析结果通知单。第十二条国内商品原油含水率在1.5%以内时,含水率的运杂费由买方承担。出口原油含水率不得大于外贸合同规定的指标。第十三条运输部门应按合同规定的运量和进度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技术状态良好(注)的运输工具,有责任维护所装油、气和轻烃的质量和数

6、量。第十四条承运油品的铁路罐车车底的残油,供需双方一律不做扣除。第十五条油和稳定轻烃交接后发生丢车、短量由买方负责查找,买方不得因此据付供方的油和稳定轻烃货款及运杂费,否则供方有权采取降量或停供等必要措施。第十六条油、气和轻烃发货后,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作出变更时,变更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买方应按供方的托收单据按期付款,然后再同变更后的收货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由于变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变更方承担。第十七条收费原则:一、供方向买方用管线输油、气时,管输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如遇价格调整,按价格调整执行。二、管输损耗为0.35%,其费用由买方承担。三、因原油材料和燃料动力调价造成

7、管输成本增加,供方可视不同地区、不同管径、不同长度等情况合理调整管输费,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四、计划外油、气和轻烃储运的运费由供方参照所耗高价油、电等项费用合理推算,并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五、在油、气和轻烃储运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计量、净化、增压等费用,由供方合理推算,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买方收取。第四章财务结算第十八条油、气和轻烃货款、管输费及其它杂费当日结清,最迟不超过24小时。第十九条同城采取支票结算方式,异地采取电报汇款结算方式或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方式。第二十条延期付款必须交滞纳金,滞纳金额按日结算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第二十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