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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浅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修订作者:王鹏2007-1-49:54:17来源:给排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低规”)作为指导城镇规划,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自发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但由于种种原因,规范条文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语言的准确性还有较多不足之处,部分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与规范本身的条文说明以及其它规范的相关条文均有矛盾之处,给设计人员理解并实施规范造成了不必要的困难。为此,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各
2、有关单位自九八年起对“低规”进行修订,历时六年,报批稿也几易其文,然而其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仅就报批稿(2004.7.29)中部分条文提出观点,以盼在最终定稿中能有进一步的修改,同时也期盼得到更多专家同行的参与讨论。 一.报批稿第8.2.4条(“低规”第8.2.5条)中指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与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水”,但我们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可以看到,第9.0.2条“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条
3、文说明中同时解释了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是由于油罐埋地设置降低了火灾的危险性。报批稿第8.6.3条对“低规”第8.2.7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进行了修改,根据储罐的总容积是否大于220m3和单罐容积是否大于50m3将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定为6小时和3小时,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第9.0.5条却根据液化石油气储罐是否埋地敷设,将火灾延续时间分别定为3小时和1小时。报批稿在修定过程中又如何解决与其它规范的衔接呢?在遇到这类规范条文相抵触处,我们究竟是按哪本规范的条文来执行呢? 二.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对室外消
4、火栓的设置数量作出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相比“低规”第8.3.2条中“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的规定更完善,不仅考虑到室外消火栓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设置间距的要求,但是对于室内消防管网设有水泵接合器的建筑,室外消火栓设置的数量不仅应满足于提供室外消防用水量,尚应考虑火灾时由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供给的室内消防用水量部分。 三.报批稿第8.6.1条(“低规”第8.3.3条)对应设消防水池的条件作出了规定,一是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
5、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二是“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对于应设消防水池条件的第二项应该这样解读,即当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时,考虑到消防用水量较大,在管道检修时可能停水,这时应设消防水池作为备用水源,只要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即使市政给水管道能够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水池仍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而对于上述第一项也应该这样解读,即无论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还是环状,进水管是1条还是几条,只要其火灾时不能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即需设消防水池。这里包含有两种条件,一种是
6、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的要求;一种是市政给水管道为环状或只有2条及以上的进水管,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之和在火灾持续时间内由进水管提供不足部分的用水量。“低规”第8.3.4条只是笼统要求“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报批稿第8.6.2条作如下修订,“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
7、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这样的调整显然不妥,对于市政给水管道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但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又如何确定呢?在报批稿第8.4.2条第八项中“允许直接吸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宜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报批稿第8.2.8条第五项中“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在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的情况下也应是不适用的。 四.报批稿第8.3.1条对“低规”第8.4.1条关于室内消火栓设置场所的规定作出了修订,对介于应设室内
8、消火栓的建筑和可不设室内消火栓的建筑之间的建筑提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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