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司法风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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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司法风格的差异简析及其思考英美两国法律制度同属普通法系。美国法律制度作为普通法系这棵大树上的一根主枝,在吮吸着普通法的精华的同时,在众多方面发生了变异。美国人接受了普通法,但并未同时接受英国人的法律观。两国在司法风格上存在着微妙的差异,概言之,英国的司法风格是高度“形式的”,而美国的司法风格则是高度“实质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英国的法官注重维护法律的内在秩序,强调司法克制,而美国的法官更注重法律的价值考量,强调能动司法。一、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法官造法”是英美法系的显著特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扮演着立法的角色。诚如美国著名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言:司法过程的最高境

2、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在英美法系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精于法理、经验丰富的法官们通过一个个经典判例,确立了英美法系的司法模式———遵循先例。但是,即使在英美法系内部,依然存在着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之别。相对来说,先例规则在英国得到了较为彻底的遵从。英国的法官不能合法地漠视具有约束力的先例。法官在判决与以前本院或上级法院所判类似案件时,即使他确信以前判决明显错误,也不能背离其所确立的法律原则。与英国的司法克制不同,美国在司法能动上表现出积极的姿态。美国更注重判例法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在美国,法官从未将遵循先例认为是一种不可抗拒的命令,而认为遵循先例的义务是受到有关推翻

3、早期先例的权利的限制的。普通法从来不是固定的,而总是处于流变之中。法官可以合法地漠视有约束力的先例,并且美国的法官更愿意运用各种技术来规避本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尽管某些规避技术看起来不那么正当。例如,在著名的1952年布朗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0的一致意见推翻了1896年普莱西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二、英美两国法律观差异的深层次原因英美两国法律观的差异是两国整体文化的缩影。英美两国的文化传统深刻地影响了两国的法律文化,造就了两国司法风格的差异。英国是一个国土面积相对狭小、自然条件相对单一的岛国,人口成分单一,外来人口较少,有着基本一致的宗教信仰。英国人向来以循规蹈

4、矩的谦谦君子形象而闻名于世,保守主义传统根深蒂固。英国文化中的这种保守性和单一性的特点,促成了固守传统和既定规则的法律文化的形成,是英国司法克制主义的原动力。而美国国土面积辽阔,人口组成极为复杂,有大量的外国移民,宗教信仰多样。美国人崇尚个性张扬,权利意识极为突出,传统的权威或规则的藩篱无法阻碍他们对权利与公正的追求。此外,美国人以崇尚实用主义而著称,实用主义观是美国社会蓬勃发展的助推器。实用主义观没有亘古不变的固定模式,而是有充分的内在容量来使之不断契合时代的要求。实用主义更为重要的是一种观念,一种能够充分引导司法过程的观念,一种能够直观地昭示诸如公平、正义等永恒的法律价值

5、的观念,一种可以标识着回溯过去、立足现在、塑造未来的开放式的诉讼结构的观念,一种根植于民众心理、易于为民众所接受的观念,这种观念促成了实用主义司法观的形成。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无论是英国式的司法克制还是美国式的司法能动,都是两国法律制度长期发展的结果。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发展的灵感源于对他国法律精髓的借鉴。在现实国情之下,中国的司法制度该怎么改?应坚持何种司法理念?通过比较英美两国的司法风格的差异,我们也许能得到一些启发。一、对我国引入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导向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走的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路子。以

6、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然而过去10余年,中国的司法改革与英国的司法克制主义颇为相似,表现为过于强调形式法治,忽略了老百姓对司法正义的朴素感受,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本国的现实国情。比如严格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在广大农村就难以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出“能动司法”的理念,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因地制宜,以善良风俗作为裁决依据,鼓励以调解方式结案。民俗习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积淀,它过去发挥着、现在依然发挥着、将来永远发挥着对社会生活的指引作用,因此,在完善立法和引进西方先进制度的同时,更要充分挖掘本土

7、资源的潜力。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将制定法作为法律渊源。制定法具有稳定性、抽象性以及权威性,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制定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缺陷,而判例法的到来则很好地弥补了制定法上所存在的一些漏洞。因此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在我国建立有限判例制度,使判例和制定法共同发挥作用,从而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法律渊源,判例法与制定法各有利弊,而它们的利弊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性。如果只是以其中的一种作为法律渊源,绝对排除另一种法律渊源形式,就不可避免地会在法律体系中形成一种结构性缺陷,对法律运用产生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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