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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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要求(暂行)1范围本要求规定了矿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内容。本要求适用于在单体电池容量大于20Ah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标志管理。2引用标准MT/T1051-2007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1078-2008矿用本质安全输出直流电源QC/T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3术语与定义3.1单体电池构成蓄电池最小电气单元的电极和电解质的组合。3.2锂离子蓄电池通过锂的氧化和还原产生电能的单体电池。3.3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由5个或以上锂离子蓄电池串联组成的模块。4技术要求4.1锂离子蓄电池基本要求4.1.1应为安全性能较高

2、的锂离子蓄电池(如磷酸铁锂电池等,禁止采用钴酸锂蓄电池),宜采用软包装或使用塑料壳体材料。4.1.2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1.11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试验温度130℃)。此外,还应满足MT/T1051-2007中4.4.7条重物冲击的要求。4.1.3当锂离子蓄电池具有泄压装置时,泄压装置应能可靠开启,开启压力由产品企业标准规定。4.1.4锂离子蓄电

3、池20℃放电容量不低于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额定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额定值的110%。4.2锂离子蓄电池模块基本要求4.2.1锂离子蓄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中5.2.7的要求,其中过充性能应满足MT/T1051-2007中4.4.3的规定,过放电性能应满足MT/T1051-2007中4.4.4的规定,加热性能应满足QC/T743-2006和MT/T1051-2007中严酷的规定(即试验时间2h、试验温度130℃)。此外,还应满足MT/T1051-2007中4.4.7条重物冲击的要求。4.2.2锂离子蓄电池模块20℃放电容量不低于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额定

4、值,同时容量不应高于额定值的110%。5检验方法5.1试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以下环境条件下进行:a)环境温度:15~35℃;b)相对湿度:45%~75%;c)大气压力:86~106kPa。5.2测量仪器与设备a)计量仪器的准确度和测量范围应能保证所测指标的精度。b)测量仪器和设备的选用应符合所测的特性。5.3检验方法5.3.1锂离子蓄电池的类型、规格,采用目测检查。5.3.2锂离子蓄电池和电池模块的安全性能,按QC/T743-2006中6.2.12、6.3.8和MT/T1051-2007中5.6.4、5.6.5和5.6.8条规定进行。5.3.3在锂电池的空外壳内施加企

5、业标准中规定的压力(5次),检查泄压装置是否可靠开启。5.3.4锂离子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模块20℃放电容量,按QC/T743-2006中6.2.5、6.3.5的要求进行。6检验规则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出厂检验6.1.1矿用锂电池生产企业应从每批产品中抽样进行安全性能检验。6.1.2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按表1规定。6.1.3出厂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6.2型式检验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式生产后每1年不少于1次;d)停产1年

6、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有关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2.2检验项目型式检验的项目等见表1。6.2.3抽样及抽样数量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取,抽样数量满足安全性能检验的需要(每个规格抽取27个单体电池、27个电池模块)。6.2.4检验顺序和判别规则6.2.4.1每个规格先抽取24个单体电池、24个电池模块进行外观结构检查、单体电池和电池模块20℃放电容量测试。所有单体电池和电池模块测试合格,则判定该项目合格。出现超过3个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测试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3个及以

7、下单体电池或电池模块测试不合格,使用备用样品(3个单体电池、3个电池模块)进行测试,再出现不合格,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6.2.4.2外观结构检查、20℃放电容量测试合格的单体电池和电池模块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共8个项目,每项3个单体电池、3个电池模块进行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表1检验规则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检验1外观结构检查4.1.15.3.1√√2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4.1.25.3.2★√3锂离子蓄电池电池模块安全性能4.2.15.3.2★√4泄压装置试验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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