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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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教授治学和学术民主、营造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弘扬严谨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特制定《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二条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制定学术规范、促进学术文化和科学道德建设等。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贯彻坚持公开、

2、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教授(或相应职称的教师)担任;院学术委员会的规模原则上根据学院正高级职称人数情况确定,一般由7~11人组成,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2名,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第六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

3、和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可调整或增设专门委员会,也可成立有期限的专项工作委员会。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第三章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是具有教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

4、神。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在兼顾学院学科分布和委员年龄分布的基础上,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十条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和上一届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新一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的提出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通过学院教授会议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工作调离学院的;(三)三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五)不遵守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情节

5、严重的;(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在本届内由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提名,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可聘任院内外知名学者为院学术委员会咨询或特聘委员。咨询或特聘委员的总数不超过10人,不参加投票和表决。第四章职责和议事程序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二)学术评议。评议拟引进

6、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三)学风维护。依据《天津大学科学道德与行为规范(试行)》等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四)学术文化建设。促进学院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营造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推动学院科研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五)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六)听取院长及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学院与学术相关工作的报告。院学术委员会可授

7、权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完成本条所列工作。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包括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

8、一为表决通过。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1/3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提交学院存档。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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