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保护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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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一)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广州市环保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7.《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9.《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10.《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1.《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六条12

2、.《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六条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14.《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31215.《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1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1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29.《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20.《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21.《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2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条23.《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2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3、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条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27.《中国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28.《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管理办法》第三条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3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3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31232.《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三条3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3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36.《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37.《环境保

4、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3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四条39.《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40.《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41.《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42.《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4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第三条44.《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第三条4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46.《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第五条4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4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49.《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50.《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六条5

5、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31252.《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5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54.《广州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及处理办法》第四条55.《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第三条56.《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5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58.《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59.《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三定规定”文号:1.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穗编制〔2001〕102号”。2.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穗编制〔2003〕193号”。3.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穗编制〔2006〕17号”。二、

6、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环保局法律及市政府授权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2.31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环保局依法对工业污染源企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批复》(穗府函[2000]19号)、《关于同意授权市环保局依法对饮食服务娱乐等第三产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批复》(穗府函[2000]60号)。(二)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法律依据: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

7、责。《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市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受理排污申报登记,查处申报登记中的违法行为;(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查处缴纳排污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调查、核定工作,并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四)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查处逾期不完成整改任务的违法行为。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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