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铺租赁当中的转让费的实证研究

成都商铺租赁当中的转让费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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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成都各级法院关于商铺转让费的裁判的实证研究一、商铺转让费门面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是一种转让门店使用权而在转让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技术上也分期交付),一般是原承租者(二房东)向继承租者(租客)收取,也有大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租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收取转让费似乎已经成为大多数商铺转让过程中的一种惯例。商铺转让费已经在逐渐演变为许多人牟利或是投机的工具。专靠炒作商铺赢利的投资客也在日益增多。而一些空门面、新门面出租时也要收取高额转让费;一些房东在与原承租人结

2、束租约关系之后,除了向新承租者大幅提升商铺租金之外,还要附加一大笔转让费。实践当中常见的操作方式为:1、商户A把店铺转租给下家B,转接过程中,由于店铺装修、设备和货物的转移等原因,向B收取费用,这笔费用即店面转让费。2、同时A与房东的租赁合同结束,由B开始向房东支付租金。3、店面转让费是租铺开店最常见的一种费用,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甚至数百万都有可能。二、法律中的商铺转让费《合同法》等法律对于商铺转让费是没有明确的规定。1,转让费系原出租者与继租者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并不违法律的强制性

3、规定,应该有效。商铺的在经营之初存在租客对于商铺的装修、装饰,此部分所有权应属于租客,承租方未实际使用满租赁期间,就存在剩余价值的处置的问题。商铺的经营过程中,通过二房东的努力,不断的积累人气和稳定顾客,形成经济效应,继租者接手商铺后,自然会承接这部分的顾客。2,商铺转让费可以作为一种商业习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

4、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约定不明之处,可参考当地的惯常的操作方式进行裁判。民商事行为的不断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特色,会形成各种商业习惯,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为存在滞后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便会考虑到此部分的内容。3,对于转让费的具体操作方式并没有形成稳定的交易规则,更多的是由依靠法院在查明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三、成都各级法院的处理方

5、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当中又大量存在,各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明确的状态,故产生大量的争议,诉至法院。蔡开剑律师查阅成都市区县级人民法院2014年-2015年、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年-2015年的判决,做出如下摘抄和分析,以飨读者。1、转让费约定有效,主合同被撤销,转让费退全部案例一:2013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协议)书》约定,并支付转让费113000元。2013年5月9日,上述商铺房东汪琪(大房东)发现承租人变化,遂于2013年6月16日在该商铺张贴《收回店铺通知书》和《解除

6、合同通知书》,告知因被告违反不得转租的约定,大房东现解除合同,收回店铺。法院认为,“被告在隐瞒了店铺剩余租赁时间及未取得房东转租许可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协议)书》及《干洗店转让合同》。原告在无法取得该店铺续租权利的情况下,其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该铺面转让合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支付的转让费113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3)武侯民初字第3260号,

7、审判长:刘潺潺,人民陪审员:谢再琼,人民陪审员:薛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2、转让费的约定有效,撤销合同,退部分案例二:2013年11月5日,原告(租客)与被告(二房东)就门面达成转让协议,转让费用为52000元。2013年11月10日福兴超市(大房东)以与二房东明确约定不得转租或转供他人使用为由收房。法院认为,被告因《转让合同》的约定收取李振国(租客)转让金52000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赵桂萍(二房东)明知案涉铺面不能转租而违反约定,过错程度大,李振国(租客)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8、退还转让金;但由于李振国(租客)怠于审查福兴超市(大房东)与赵桂萍(二房东)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造成了未能及时知晓房租不得转租的事实,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因此,本院酌定赵桂萍向李振国退还转让金35000元。【(2014)锦江民初字第59号,代理审判员:雷膦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案例三:2010年7月8日,案外人宋小红(大房东)与被告慧港公司(二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租期从2010年7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2012年5月25日,三原告(租客)作与慧港公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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