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问题的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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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刑考验期满再犯罪能否构成累犯问题的再探讨  一、关于缓刑考验期满再次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争论  长期以来,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再次故意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理论上形成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一)持肯定说学者认为,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宣告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单独存在。缓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条件的暂不执行,而是通过宣告缓刑来替代有期徒刑的执行。如果因为犯罪分子未经过监狱的劳动改造就认定他没有被执行过刑事处罚的话,就等于否认了缓刑具有刑罚的性质,

2、否认了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方式。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认定为是受过刑事处罚的。“缓刑的考验期满”也并不能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是意味着原判刑罚的执行完毕。  2.从我国刑罚的目的来看,认为缓刑期满后再犯新罪不能够成累犯的观点与我国刑罚的目的相违背。刑法规定累犯制度是为了预防犯罪,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仍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的人,应认定是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如果符合累犯条件的,则应按累犯从重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否则就会放纵罪犯。  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的,应撤销缓刑

3、,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实际执行的刑罚。所谓新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表明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人加大了处罚力度。相比之下,现行法律对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人未规定必须从重处罚,显系法律规定的疏漏与不足。15  (二)持否定说学者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为:  1、缓刑不同于拘役、有期徒刑,不把犯罪分子置于监禁机构,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而是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所谓的“执行”问题,从而也不存在“执行完毕

4、”的问题,不能将缓刑执行完毕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  2、将缓刑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没有法律依据。从刑法第八十五条有关假释的规定和第六十五条有关累犯的规定看,“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与“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是有区别的。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实际上不执行余下的刑期,但只要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未发生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就认为已执行完毕余下的刑期。刑法第六十五条在规定构成累犯的时间间隔期限时,对于被假释犯罪分子来说,前后两罪间隔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实际上将假释期满之日当作了累犯

5、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而刑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没有规定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累犯时间间隔期限的问题。15  3、如果将缓刑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就与198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答复》[②]的精神相抵触。该《答复》明确指出: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刑罚。……所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可不作为累犯对待。对

6、“可不作为累犯对待”虽然可以理解为不一定一律不按累犯处理,但它体现了处理此类问题的原则和倾向性意见。  4、如果将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作为累犯从重处罚,有悖于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曾受刑罚处罚的人,在执行完刑罚以后,一定时间内又故意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以有效地对其进行惩罚和改造。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过刑罚,这些人重新犯罪相对于那些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被执行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来说,前者的人身危险性小于后者。累犯制度作为从重处罚犯罪的一项刑罚制度,

7、不能适用于缓刑。  以上观点可以看出,两种学说论争的焦点为缓刑考验期满是否应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并涉及到刑法中的累犯、缓刑与假释制度,其理由都引用了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对上述制度规定的不同表述是引起争论的主要原因。多数刑法教材对此问题采取不构成说。  二、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缓刑、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  从立法结构上看,我国刑罚制度除规定了量刑原则外,还规定了累犯,自首与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制度。与再次犯罪相关的刑罚制度包括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假释等,这几项制度均规定于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之中。15  我

8、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量刑原则,要求量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量刑原则中除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不仅是区别罪与非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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