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公园顾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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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泰华购物公园零售顾问服务合同本合同于2004年月日由以下双方签署: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XX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楚龙先生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星河明居大逸轩六楼电话:(86755)XXXXXX传真:(86755)XXXXXX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X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金钟太XXXXX电话:(852)XXXXXX传真:(852)2XXXXX甲方委托乙方就位于XXXXXXX公园商场项目,向甲方提供零售顾问服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如下,双方愿严格遵守本

2、合同条款。一、项目名称:深圳星河购物公园商场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为一个综合商业项目)二、项目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兴路与民田路交汇处三、委托事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附件一所列详细的服务。四、委托服务时间期限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零售顾问,由签署本合同书之日起算到2005年12月31日止。五、报告提交乙方应在签约后约28周(工作周)内完成本合同规定的零售顾问工作。乙方按下列时间计划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研究顾问报告工作。附件二详列各阶段的工作时间计划。1)签约后第1周立即展开第一阶段的商场开发顾问服务工作,并于第16周以中文报告

3、形式向甲方提交零售顾问工作成果。2)签约后第1周立即展开第二阶段的完善设计顾问服务工作,并于第16周以中文大网报告形式向甲方提交完善设计顾问工作成果。3)签约后第13周展开第三阶段的商场推广(租务)顾问服务工作,此部分工作以工作会议为主,并将根据需要提交正式书面报告。所有报告均以中文撰写,乙方将分别附上彩色本一式三份供甲方审阅。如甲方需要额外副本,乙方亦乐意提供,然而有关费用(每份费用人民币500元)须由甲方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报告后5个工作日(遇深港节假日顺延),否则将视为甲方同意有关报告。二、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开展本项目研究工作

4、,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所需材料,并如实解答乙方提出的疑问;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甲方有权对乙方委派顾问人员的工作成果提出异议,直至要求乙方更换顾问人员4)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乙方提交的工作时间表检查乙方工作进程及工作结果5)乙方延期提交工作报告14天或不出席乙方应当参加的会议,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当支付剩余部分顾问费50%作为赔偿。三、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顾问工作,提交相应的工作简报及报告;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按时足额向

5、甲方收取服务费用。3)乙方必须保证提交的任何形式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对于任何第三人对此提出的权利主张,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答辩责任和其他责任。1)乙方应当委派至少三名独立顾问提供本合同服务。应当提交委派人员资历和业绩等资料给甲方审核。二、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1)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第二阶段及第三阶段的服务费用共计港币1,400,000元正;(1)甲方确认乙方之委任后,甲方按总服务费用的2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280000元正;(2)甲方于第4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2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280000元正;(3)甲方于第5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

6、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4)甲方于第6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5)甲方于第7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6)甲方于第8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5%支付给乙方,计港币70000元正。(7)甲方于第12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5%支付给乙方,计港币70000元正。(8)甲方于第17个月首日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9)甲方于2005年12月31日再按总服务费用的10%支付给乙方,计港币140000元正。2)乙方每促成一宗租务成效,

7、均收取招商中介顾问费用相等于租约全期可得租金的1.5个月平均租金。免租期亦作须付租金月份计算。于甲方与该承租商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并且甲方已经足额收到承租人交付的租赁保证金、第一期应付租金7日内到期支付;3)如租金按承租人的总营业额的百份比征收(即提成租金),则乙方收取相等于1.5个月的预测租金作为招商中介顾问费,预测租金为在进行市场招商前已就物业拟定并经甲方认可的市场租金;如遇承租人实际总营业额低于乙方预测,则本条乙方收取的招商中介顾问费应当按照差额下调1.5倍。1)所有招商中介顾问费收费仅适用于乙方招商成交的承租人,任何由甲方(或任何甲方相关

8、附属机构或联属机构)与承租人达成的租赁、合资或特许经营商号不在此限;2)所有费用及开销均须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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