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危病人转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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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五、重危病人转院制度1、对于重危病人,医务室原则上根据入住时的医疗协议处理。2、医疗协议中对于重危病人的处理没有具体约定,而且医务室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无法处理的病人,由医务室讨论,经主任批准及家属同意后,提前与协议中的定点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可转院。若与家属联系不上,本院有权先行将老人转入外医院治疗。3、病人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出现加重病情或死亡的情况,应向家属反映情况,并主要以家属的意见处理。若联系不上,本院有权按医疗惯例留院处置,待病情好转后再转院。4、病人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人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与病历一起交病案室,并退回本院医疗室备案。5

2、、病人患上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等不利于集体生活的疾病,病员转出后,应办理退院手续。十八、病案管理制度1、在医务室治疗期间,病历要集中、统一保管。病理柜及时落锁、班班交接钥匙。2、老人在医务室治疗期间,每个老人病历应固定放置于病历柜,用后放置于原处。3、医务室应当在收到老人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4、严格病历管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5、除涉及对老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3、,不得擅自携出医务室,不得泄露老人隐私。6、当老人、老人家属、公安部门、保险部门申请复印或复制有关病历资料时,凭有效证件经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同意,出具同意证明后,方可指定专人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达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任何人不得私印病历。7、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仅限于客观病历资料:(1)住院时的入院记录;(2)三测单;(3)医嘱单;(4)化验单(检验报告);(5)医学影像检查资料;(6)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7)病理报告;(8)护理记录及出院记录。8、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职人员应当在老人或其代理人在场的

4、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或复印件,并交医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保管。9、病历因医疗活动、(特殊检查或治疗等)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医务室时,应当由医务室指定专门人员携带保管。10、老人出院、死亡话的病历,应当按出院病历排列顺序整理,交医疗机构病案室统一保管。11、病历的保存期限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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