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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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2-24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河南省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谁造补谁原则。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实行直补政策,谁造林补给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和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工程造林投资在造林地块上不作重复安排。       (二)重点扶持原则。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农和承包经营国有林地的林业职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区荒山荒地人工造

2、林给予重点扶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三)专款专用原则。建立资金专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四)统一监管原则。试点县(市、区)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试点任务、补贴资金、工作责任全部落实到县,由县级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林业厅对全省财政补贴造林和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监管和检查验收。       二、补贴对象       纳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和县级造林规划设计范围,使用良种壮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乔木林,且造林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林地承包经营

3、者等造林主体。       三、补贴标准       1、造林直接补贴。指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实施人工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造林直接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200元。主要用于人工造林的苗木、整地、栽植、看护等费用支出。       2、间接费用补贴。指对试点县(市、区)组织开展造林工作所需经费的补贴。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予以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费用支出。       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上述比例分别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资金管理   

4、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的要求进行管理,以县为单位建立专用资金账户,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严禁任何单位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造林专项补贴资金,确保造林补贴资金如数落实到造林农户以及其他造林主体。       (一)建立专用账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财政管理部门,建立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单独核算。       (二)实行专款专用。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实行专

5、款专用和造林直补政策,重点扶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造林,谁造林补给谁。       (三)兑付补贴资金。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分两次拨付,试点县的间接费用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直接补贴资金拨付时间及金额如下:       第一次拨付时间及金额: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所在县林业局提出造林检查验收申请,县林业局依据造林作业设计、造林补贴合同、造林检查验收等规定,组织进行造林成活率检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       第二次拨付时间及金额: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

6、计院,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和批复实施的造林作业设计以及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有关规定等,组织专人进行造林保存率检查验收,达到合格要求的,当年拨付剩余的50%造林补贴资金;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不予拨付剩余的造林补贴资金。       五、监督检查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省林业厅和财政厅负责稽查。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对造林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不按造林合同规定支付造林补贴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克扣造

7、林主体直接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河南省林业厅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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