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类检验——样品受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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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类检验——样品受理指南一、需要提供的技术资料(一)产品配方:请加盖生产企业公章,配方中应注明原料名称和用量,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请注明添加剂的名称及使用量。(二)生产工艺: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加工过程中如使用酶制剂或其他添加剂及加工助剂,请提供名称,必要时请提供使用量。(三)产品标准:应提供产品的执行标准一套,包括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若提供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时,企业标准应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备案的标准文号且在有效期之内。(四)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各二份:应符合有关要求。(五)按要求填写委托检测合同书(一式二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有涂

2、改。二、需要提供的样品数量要求(一)送检样品必须是上市销售的定型包装产品,新试产的产品可为临时包装,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二)样品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为检验样品量的3倍(包括留样)。检验样品量按照具体的检验项目确定。-3-(三)包装要求: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包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等。(四)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依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检验时限通常情况下,检验时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如非常规项目、检验方法对试剂有特殊要求或客户有特殊要求时),检验时限由双方商定,并签字确认。四、检

3、验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文件“关于发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费[2004]401号)”要求执行。并开出收款通知单,客户持收款通知单到中心财务科交纳检验费,收到客户交回的收款通知单回执或银行汇款凭证后,将样品(产品)送实验室检验。五、其他有关事项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除定型包装产品星期一至星期五受理外,其余样品仅在星期一至星期三上午受理。联系电话:(0931)4677375,4673591传真:(0931)4677375,4673591-3-地址:兰州市段家滩路335号(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

4、中心实验楼1楼)邮政编码:730020网址:http://www.gscdc.netE-mail:gsscdc@sina.com检验费用交纳在兰州市东岗西路230号(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办公楼财务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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