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主题班会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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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5学年度第二学期(二年级)主题班会讲稿主题:携手共治,畅享消费学校:青春小学教师:罗昌琼时间:2015年3月13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主题班会讲稿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我班将在本班开展“3·15”系列宣传活动。  “3·15”活动期间,与广大消费者面对面开展维权教育宣传活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发放宣传资料,树立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的良好形象,扩大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活动将宣传新《消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2、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法规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自2015年3月15日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正式施行,而施行已经9年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则将废止。从两个《处罚办法》的比较来看,新《处罚办法》不止有条文“量”的扩张,更有内在“质”的提升,尤其是适应新形势需要,针对网购等新兴消费模式快速发展的实际,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使得涵盖范围更广泛,并更具可操作性,有望成为消费维权的重要武器。现就其中的亮点进行解读,希望能对消费者如何更好地利用法规维权有所启发和帮助。《处罚办法》的出台,弥补了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方面的不足,为惩治侵害消费者

3、权益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积极促进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案例分析:“打折商品”有瑕疵,是否真的“概不退换”?  1、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3日,消费者何女士在一家店挑了双特价靴子。付款时店员告诉她,这双靴子是“打折处理”商品,离店后就概不退换。何女士检查了靴子,当时没发现什么问题就付了款。可没想到靴子穿了不到两天时间,问题就来了:靴面有几处开裂了一条条小细缝,甚至还有皮面脱落现象。何女士拿着靴子到店里要求退换货,但被店员拒绝。何女士无奈向“12315”消费者举报投诉热线寻求帮助。  2、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店家表

4、示,卖靴子时已经清楚地告知何女士,这双靴子是“打折处理”商品,卖出后概不退换,现在靴子出现问题,卖方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而何女士认为,当时店家只说靴子是“打折处理”商品,并未告知皮面有质量问题,并且在购物小票上店家也未注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字样,因此自己有理由要求退换货。双方各执己见,都不愿意退让。  根据核实,工作人员认为要调解该案件,得弄清楚什么是“打折处理”商品,以及“概不退换”之说能否成立。所谓“处理品”,指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但有使用价值,经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降价销售,并在产品和包装上标出显著的“处理品”字样的产品。对于在让利性降价促销等经营行为中,若经营者在打

5、折商品上没有清楚标明其有质量缺陷的,就不属于“处理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规定日期内,有权利享受“三包”服务,经营者应无条件履行退换、更换、修理等义务。  3、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鉴于鞋店在何女士购买之前确实只告知了靴子是打折处理品,并未详细指出靴子鞋面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商品上清楚标明靴子瑕疵所在之事实,经沟通解释后,店家最终同意为何女士

6、调换其他款式的靴子,直到何女士满意为止。  三、消费提示:预付式消费应谨慎理性  预付式消费有一定的便利性和价格优惠。但是,由于该方式使用周期长,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一旦经营不善,出现关门、停业、商家易主、店方倒闭甚至携款潜逃等情况,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预付费用难以追讨,因此“便利”和“优惠”的背后也存在较大风险。  为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应当谨慎理性,并从以下4个方面提高防范意识:  1、具备风险承受意识。在选择办理预付费业务时,消费者首先要明确任何预付卡都存在着一定的潜在风险。由于目前法律对预付卡发卡行为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导致社会上大大

7、小小发卡单位良莠不齐,诚信意识不一,特别是发卡人跑路走人后,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事后维权的成功率不高。  2、预存金额不宜过高。购买预付费卡时,消费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办理,不要被商家的促销让利所诱惑,一次性购买的金额不宜过大,应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费卡,并应尽快在约定期限内消费。3、宜选备案发卡企业。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售商业预付卡的企业需在商务部门备案,并建立资金存管制度。发卡企业应将部分预收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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