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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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仲裁法的自愿原则仲裁也称公断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确立了我国的经济纠纷仲裁制度,同时实现了仲裁制度由行政仲裁向民间仲裁的突变。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愿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原则及公平合理原则。而其中自愿原则被认为是仲裁的“灵魂”。  一、仲裁法自愿原则的来源  自愿原则来源于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而意思自治原则虽然源于被视为合同法“灵魂”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领域的意思自治却产生了溢外效应,在其他领域获得了新的生长土壤。国际

2、私法中,在决定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中,有主张契约准据法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意思自治”理论或称“当事人自治”说。在程序法中,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也可以当事人的意思作为根据,即协议管辖,也称作“当事人意思自治”。除此之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逐渐渗透到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在诉讼及诉讼外纠纷处理方式上,其结果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对于纠纷的解决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意思自治的主旨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

3、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意思自治离不开契约,当事人的自我意志、自主选择都应当以契约为载体。仲裁制度也不例外,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是契约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自愿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  经济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是指仲裁的开始、继续和终止等基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强迫。自愿原则伴随经济仲裁产生,是各国仲裁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仲裁法》也将自愿原则确定为首要基本原则,并使其贯穿于仲裁法的全部,成为现行经济仲裁制度的生命线。  首先,就自愿原则与仲裁的基本制度而言。《仲裁法》确立的

4、仲裁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和回避制度,自愿原则在其中均有体现。其次,自愿原则与仲裁的基本程序。仲裁的基本程序包括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等,自愿原则在其中也得到充分贯彻。单从仲裁协议来看,仲裁协议被认为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仲裁制度,并且仲裁协议的许多优点都是通过仲裁协议得以体现的,但是仲裁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它集中体现了仲裁自愿原则和协议仲裁制度。所以归根到底还是自愿原则在其中发挥它的作用。  三、确立自愿原则的必要性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

5、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仲裁中的自愿原则是解决契约纠纷的客观需要。在现代社会契约关系占重要地位的情况下,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基于契约解决纠纷的程序制度。其次,仲裁制度中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有利于仲裁程序公正与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由于仲裁程序较诉讼程序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这就为实现仲裁程序的公正奠定了基础。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一方面表现为仲裁组织比审判组织更为经常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即体现为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拥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在涉外经济贸易和海事纠纷中,不仅对实体法,甚至对程序法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选择适用。

6、而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当今国际仲裁普遍承认并采用的解决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仲裁庭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仲裁公正。同时,当事人能够在自己的时间、精力、资金和国家权力这些资源中,合理计算成本与收益,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避免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最后,纠纷解决过程中贯彻自愿原则有利于促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进社会成员实体观念的转变。严格依照自

7、愿原则建立起来的仲裁制度,反过来会促进契约意识、自治意识在实体生活中的渗透,增强民事主体的主体性。当事人依自愿原则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也依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仲裁员契约办理案件,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等,在仲裁程序中处处可见契约的影响,本身就是对“官本位”、“关系本位”观念的冲击,最终也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对建立我国经济生活中良好的契约环境乃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仲裁制度较好地协调了当事人双方私权自治与第三方干预处理纠纷之间的矛盾,具有诉讼和调解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自愿原则在仲裁制度中贯彻始终,也使得仲裁

8、程序特别适合于解决那些强调商业秘密、专门性较强、要求结案快的案件,而这正是诉讼和调解都不如仲裁之处。上述特点决定了仲裁在民事争议解决程序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也是仲裁制度能够获得巨大发展空间的主要原因。  四、自愿原则的两个问题  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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