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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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辅导资料仲裁2.2仲裁  2.2.1仲裁的概念  2.2.2仲裁的适用范围  2.2.3仲裁的基本特点  2.2.4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2.2.1仲裁的概念  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2.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2.3仲裁的基本特点  ·自愿性  ·专业性  ·独立性-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之间无隶属关系  ·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2.2.4仲裁法律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必须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签订仲裁协议方可  一方申请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或诉讼只能选择其一  3.一裁终局制度  2.3和解  1.概念  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2.适用范

3、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杨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和解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当事人通过和解处理纠纷,但审判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在招待中,双方池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对方当事人只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3.特点 

4、 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形式多样,解决灵活  节省时间和费用,使争议较为经济、及时地解决  2.4调解  2.4.1调解的概念  2.4.2调解的形式  2.4.3调解的特点  2.4.1调解的概念  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2.4.2调解的形式  1.法院调解  2.诉讼外调解  ·民间调解  ·行政调解  ·仲裁调解  2.4.3调解的特点  1.法院调解的特点  ·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在

5、法院的主持下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一方不执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外调解的特点  ·未经诉讼  ·主持者多样(除了法院)  ·除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外,其它调解书无约束力,当事人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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