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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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矿业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处罚)办法,是对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三大规程”和公司劳动纪律、安全制度、规定、标准的行为以及各类事故责任者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进行责任追究(处罚)的规定。一、基本规定1、坚持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和“三违人员”的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其中,对一般“三违”的经济处罚实行首次处罚返还制,即责任人自发生“三违”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年度内连续3个月不发生“三违”或其他安全责任追究,即将扣款返还责任人。3、对单位和

2、个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风险奖励和收入中扣缴。4、员工因个人行为违章受到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时,管技人员受联带考核。5、凡上级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对矿业分公司进行安全处罚,所发生的罚款由公司责任单位按规定承担。6、安全生产处罚由矿业分公司安监部按月考核,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发生的款项纳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7、行政处分包括: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撤职。受处分的人员免发受处分月份所在季度的“双规范”安全生产保证金,并扣除本金。其它处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8、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在处分

3、期间发生伤工事故的,休假期间,不计为处分时间。复工后再接续执行处分,直至规定的处分期满,并执行有关经济考核。9、经济处罚包括:对单位和员工个人处罚两类,单位处罚限额为1000~50000元,个人限额为50~6000元。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一)死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当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经调查分析定性为责任事故时,对事故单位和负不同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对事故责任单位出示安全质量黄牌警告。并按《员工安全风险奖励实施办法》对全员进行考核。2、对事故责任单位减发收入5万元,并

4、根据《“双规范”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3、对责任人处罚执行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并执行《开滦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4、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减发收入6000元。5、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减发收入4000元。6、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每人减发收入4000元、副职每人减发收入3000元;技术员、分管点班班长、分管班长(队长、车间正职)每人减发收入2000元。7、分管专业管理小组成员:副总减发收入5000元,副职及以上人员每人减发收入3000元,其他人员每人减发收入2000元。(

5、二)重伤、重大未遂、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路外或表外死亡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当单位发生重伤事故、重大未遂、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路外或表外死亡、重伤事故时,其中一种经分析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不同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对事故责任班(队、车间)出示安全质量黄牌警告。并按《员工安全风险奖励实施办法》进行考核。(2)对事故责任井下单位班(队)人均减发收入100元,井下辅助单位班(队、车间)人均减发收入80元,井上单位班(队、车间)人均减发收入60元,并根据《“双规范”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执

6、行。(3)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减发收入5000元。(4)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或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责任的班长及以上管技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减发收入3000元。(5)减发盯岗带班人员收入3000元。(6)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减发收入3000元。其他副职每人减发收入2000元,技术员、分管点班班长、班长(队长、车间主任)减发收入1000元。(7)分管专业管理小组成员:副总减发收入3000元,副职及以上人员每人减发

7、收入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减发收入1200元。(8)安监部部长减发收入1000元。(10)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执行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并执行《开滦集团公司企业伤亡事故责任追究与考核办法》。(三)发生伤工伤情较为严重的工伤事故(较重伤工)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有不同责任人员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对事故责任班(队、车间)出示部位安全质量黄牌警告,并按《员工安全风险奖励实施办法》进行考核。(2)对事故责任井下单位班(队)人均减发收入80元,井下辅助单位班(队、车间)人均减发收入60元,井上单位班(队、车

8、间)人均减发收入40元。(3)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减发收入3000元。(4)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或负有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减发收入2000元。(5)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或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责任的,减发收入3000元。(6)减发盯岗带班人员收入3000元。(7)对事故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每人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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