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及质量工程工作量核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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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及质量工程工作量核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化院科研工作量的项目化管理,包括立项阶段管理、实施阶段管理、评审验收阶段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报奖阶段管理等四个主要环节。(一)对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评审验收--科技成果鉴定报奖”等工作量,按照本办法执行,给予相应的核定、量化、计分,纳入教师个人年度工作量考核中。(二)根据科研项目的“启动--研究--建设--评审验收”的实施管理要求,给予相应的科研建设经费资助。包括纵向课题获得的科研经费、本院配套的科研建设经费、项目自筹的科研建设经费、横向课题获

2、得的科技开发服务经费等。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依据各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及南化院对各课题(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三)根据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成果评价”的实施过程,给予承担项目研究建设的课题组成员相应的奖励。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的核定第二条科研工作量是本院实施岗位津贴的依据之一。因此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对象为全院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以系部为单位考核,行政管理人员以个体参与考核。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核定标准(一)各系部应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的额定基本总分值A,为系部专职教师人数Bi与教师个人额定分值Ci乘积的总和。A=∑(

3、Bi×Ci)A:各系部应完成年度科研工作量的额定基本总分值Bi:系部专职教师中,高中初级职称人数(i=1高、2中、3初)Ci:高中初级职称教师应完成的额定基本科研工作量(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称状况、系部专职教师职称状况及人数的核定,由人事处提供。(三)高中初级职称教师应完成的额定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学院规章制度《教学人员工作量及计算办法》中“教学人员年度基本工作量标准”执行。第四条科研工作量的核定范围科研工作量的核定范围包括:我院教师承接的科研项目,由此引进我院的纵横向经费,完成项目后的成果鉴定、成果获奖,

4、授权专利,正规发表的著作、论文(作品)等。具体规定如下:(一)项目:指经学院审定批准申报的国家级、省市厅级、院级等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包括科学技术应用与研究、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科学研究、高校质量工程、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等。项目按重要程度可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一般项目)、青年专项三大类。项目按资助经费情况可分为:有经费资助项目、无经费资助项目--9批准立项的项目名称带有“指导性”三个字,或注明“自筹经费”。 ⑴纵向项目:   ①国家级A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项目

5、(863和973项目、科技攻关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级项目; ②国家级B类:国家相关部委、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教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层次人培养项目、高校质量工程项目;③省级A类: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发展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六大人才高峰)等;④省级B类:南京市科技发展项目、教育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优秀科技团队项目)、高校质量工程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高

6、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国家级学会(中国高教学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职教学会等)规划课题等;⑤省级C类:教育厅下达的各类指导性(自筹经费)科研项目、教研项目,省级学会(省高教学会(含高职高专研究会)、职教学会、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省教科院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所、各级教指委、中国职教学会下属各委员会等组织的教育教学等研究课题等。  ⑵横向项目:  A类: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合资企业和国有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或联合开发的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及顾问项目、本院开发的科技

7、成果转让或推广的项目。B类:自行研制加工开发处于试制阶段的科技新产品项目;利用学院分析测试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手段,以科技研究(或科技成果)方式,对外提供分析测试、改进制作、专项维修等技术服务的项目。本院开发的已成熟的产品项目,鼓励进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不列入科研项目管理,不执行南化院的科研工作量核定办法。⑶院级项目    为提高学院科研、教研、管理、教学质量、高层次人培养(科技创新团队)等方面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被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项目。(二)经费:指本院教职工承接各类纵、横向科学技术应用与研究项目(含

8、软科学计划)、人文社会科学项目(课题)、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等获得的实际到帐经费;进行高层次人才培养过程中获得的科研资助经费;本院教职工自主研制、开发的产品在向校外进行成果(包括软件产品)转让中的到帐经费。⑴学院自主资助的项目经费、学院为纵向、横向(课题)项目配套的经费,不在计算之列。⑵上级资助的高校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费,不在计算之列。但计入对系部的9科技工作综合考核中。(三)成果鉴定:指经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等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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