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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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食品标示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规范》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渡包装的要求食品和化妆品》《食品安全法》实施相关问题解析食品分类普通食品特殊膳食保健食品医疗食品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际上曾用过健康食品、营养食品、革新食品、功能食品等名称。——我国1996年3月15日正式定名为保健食品。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与特殊膳食食品的区别特殊膳食:为

2、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这类食品的成分和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食品的功能:第一功能——必须有营养。人体所需的营养素约70余种(其中必须营养素40余种),概括为以下7类: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矿物质、水、维生素和膳食纤维。第二功能——食用时具有感官享受,即利用食品的色、香、味增进食欲。第三功能——调节人体生理活性的功能(保健食品),适合于特定人群适用。一般食品与保健食品共性:都具有1、2功能。区别:1.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对象范围(特定人群),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对

3、象范围。2.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食品的第三功能)。特殊膳食与保健食品共性:都添加或含有一定量的生理活性物质,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区别:特殊膳食不需要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不需要证实有明显的功效作用。保健食品则必须通过动物或人群实验,证实有明显、稳定的功效作用。《食品标示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

4、,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中有关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5、?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

6、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是对产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使用、说明等的描述。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标示标注的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食品名称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

7、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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