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

ID:13623460

大小:34.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23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_第1页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_第2页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_第3页
资源描述:

《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来源:作者:  一、对表见代理概念的研究    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具体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法律上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对这个基本定义,多数学者是能够接受的,并能以此为前提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  二、对表见代理构成条件的研究    对该问题研究基本形成的几种观点。  1、有人认为:

2、第一,必须符合信赖要件。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第二,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第三,相对人须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  2、有人认为,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正常代理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例外情况,其基本构

3、成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第二,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具有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第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须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主观上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非因为其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 3、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第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

4、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极为重要的主观构成要件。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问题的看法,因每个人对该问题认识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论总结,但无论是将其构成要件确定为几点,都有如下共同点,即信赖无过失;无权代理;因建立表见代理制度是社会利益逐渐抬头所致,所以保证合同履行及交易安全是其灵魂,这对真正构筑市场经济大为有利。    三、对表见代理类型的研究    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

5、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已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相对人明知其无权代理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具体表现在:第一,被代理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二,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

6、认表示的。第三,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四,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第五,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此种情形常发生在隐名联营中,是联营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对外则是明显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第六,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方、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方、发包方对租赁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本身属于无权代理。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

7、内部限缩场合。在实践中越权现象有:(1)本人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是指授权不具体,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人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多为被代理人有过失,被代理人应对授权不明的后果承担责任。(2)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本人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未在授权书中说明。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这种类型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一种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为构成表见代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第一,代理

8、人权利消灭后代理人仍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第二,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第三,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对表见代理类型的研究,直接加深了人们对表见代理实践运用中的认识,对更好地认清表见代理在实践中的表现会产生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